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提請初次審議 增加規定國家監委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王卓報道 8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的首次現場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介紹,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的法律案共4件,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

  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增設“總則”一章,對全國人大組織活動的有關原則作出規定。二是根據憲法和監察法,增加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增加規定對國家監察委員會及其主任的質詢和罷免制度,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監察機關的職務。三是完善委員長會議的職權和程式,增加規定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決議草案交付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透過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有關專項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性檔案等。四是加強代表工作,密切與代表的聯絡,增加規定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同代表保持密切聯絡,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支援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明確建立健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聯絡代表機制等。

  為體現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國家機構的新變化,國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每日升掛國旗,“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工作日升掛國旗。根據實踐發展,增加規定憲法宣誓場所懸掛國旗,增加國家憲法日、烈士紀念日升掛國旗的要求,並對居民小區在重要節日、紀念日升掛國旗作出規定等。

  據臧鐵偉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國旗、國徽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國旗法、國徽法實施中遇到一些不適應的問題,需要與時俱進,進行修改完善。國徽法修正草案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鄉鎮人民政府懸掛國徽,以及憲法宣誓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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