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個原因,離婚財產分割時女方多分了179萬

事情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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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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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離婚財產分配要“照顧無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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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確定多分還是少分財產的具體比例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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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數量多,價值高,且尚有部分財產並未在本案中處理。

因此,分割財產時,應給予小莉充分照顧,讓其適當多分財產。本案將登記在小莉名下的三套房屋歸小莉所有,其餘五套房屋歸大明所有,既考慮了房產的登記狀況,符合便利原則,多分還是少分的比例方面(小莉、大明分別占上述八套房產價值的58.5%、41.5%)亦符合前述分析結果。

法官後語:《民法典》採納了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離婚財產分配上,無過錯方能否多分財產,長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應當遵循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但是其後於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並沒有規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此,有觀點認為,對無過錯方可以透過離婚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不宜再予多分財產;但也有觀點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所判處的賠償金額普遍較低,難以達到對過錯方的懲處和對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的效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可見,《民法典》採納了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具體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時,對於多分/少分的比例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一是過錯程度;二是撫養孩子的因素;三是待分割財產的價值。其中前兩個因素比較容易理解,第三個因素是指,如果待分割財產的價值較高,則各自可分得財產的比例不宜差距過大,反之可適當拉開差距。總而言之,多分/少分的比例是一個“度”的把握問題,是一個難題——自由裁量亦需言之有理,裁之適度,這需要對每個有影響的因素進行認定,然後作一個綜合考量、權衡,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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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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