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孟晚舟案裁決順了美國的心,加拿大甘當中國攔路石

由 許愛花 釋出於 綜合

    相信都已經知道答案了,相信孟晚舟一家人、華為人一夜無眠。

    加拿大一家高等法院最新做出了一項關鍵裁決,也就是對於華為CFO孟晚舟案,裁決就說,引渡聆訊符合“雙重犯罪”標準,但孟晚舟不會即刻就被引渡到美國,聆訊會進入第二階段。

    我不知道孟晚舟離開她住所的時候,有沒有預計到可能面臨的結果,其實她應該知道,不僅猜到,而且是知道。

    因為這個裁決是溫哥華當地時間27號上午11點做出的,正式對外公佈。但是加拿大加政府和孟晚舟的律師在上午9點,也就是2個小時前,就收到裁決的電子副本。

    然後上午10點,檢控方律師,可以把裁決結果通知加拿大邊境服務處和美國司法部。也就是美國在裁決正式公佈前,也得到了訊息。

    這裡面的關鍵,在於四個字“雙重犯罪”,加方裁決認定,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標準,總共23頁的判詞,說美國對孟的指控,在加拿大也構成犯罪。

    雙重犯罪,加拿大引渡法的核心原則之一,就是尋求引渡的國家,對於嫌疑人被指控的罪行,在加拿大也屬於犯罪。

    但孟晚舟律師認為,在加方批准引渡程式的當時,加拿大並沒有制裁伊朗,所以案件不符合雙重犯罪標準。

    但法官不同意案件的核心是經濟制裁,而是認為,核心在於蓄意釋出虛假宣告,法官對案件核心部分的理解是,他認為辯方對“雙重犯罪”的分析,“嚴重限制加拿大履行國際義務,以及就欺詐和其他經濟罪行執行引渡的能力”。法官的解釋是,雖然加拿大當時沒有對伊朗實施經濟制裁,但美國的制裁從根本上沒有違反加拿大價值。

    這話什麼意思?

    就是加拿大價值取向和美國保持一致,即便加拿大沒有對伊朗實施經濟制裁,但是如果把關注點都放在對孟晚舟有利的“雙重犯罪”這一點上,那麼加拿大的司法和執法能力就受到挑戰,被削弱了,就被化解了。

    然後加拿大“履行國際義務”,什麼國際義務?

    說白了,就是配合美國打壓華為高科技發展勢頭的義務罷了,不讓中國超越美國,對嗎?

    加拿大就是甘願當一塊攔路石

    所以,美國司法部在第一時間表達了謝意,說美國感謝加拿大政府根據《美加引渡條約》在這個還在進行的事件中提供的持續協助。

    都不加掩飾的。

    想想也是肯定要感謝的,因為孟晚舟如果能過這一關的話,最理想的結局就是第一時間離開加拿大,這個和美國穿一條褲子的地方。但是很可惜,或者很可悲的地方,就是加拿大的法官,使用的是政治性的解釋,因為他說的什麼“價值”、“義務”這些,已經不是現有法律條文裡的東西,如果這麼擴大化解釋的話,那總是能把代表孟晚舟的辯方給打回去。

    這一次的裁決意味著,孟晚舟在544天的軟禁之後,還是沒辦法恢復自由,那麼引渡聆訊會在今年6月進入到第二階段。

    還是想說一下孟晚舟這次出場,她離開住所的時候,穿的是黑色的套裙,腳上還有一個定位跟蹤器,這個已經不陌生了,在加拿大期間,每次媒體拍到她在戶外的時候,都會拍到這個特寫。

    但我覺得相比於這個監視裝置,更重要的是孟晚舟的神情,可以用淡定、坦然來形容。

    孟晚舟當然知道這起案件的性質,經歷了這麼長時間,當然清楚自己在整個事件中的她所扮演的角色,清楚她被美國、加拿大控制的理由。

    任正非清楚,整個華為上上下下也都心知肚明,中國人也都看明白了。

    我從孟晚舟的臉上看不到沮喪、灰心喪氣,意志消沉,我相信她內心會有掙扎,會有種種不甘,但如果把這個事情放在中國高科技突圍,搶佔國際制高點的角度來說,可能是很難避開的一個代價。

    不是孟晚舟,也可能是別人。

    所以我看到這期間,孟晚舟的表現,還有任正非和其他華為人的一些公開講話,覺得他們一定會去竭盡全力,去求一個最公平的結果。

    但是,如果不行,也準備好做出犧牲,付出代價。

    華為不會因為一個孟晚舟被捕而停止發展的腳步。

    中國也不會因為一個人,一家公司,放慢追趕和超越的速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