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朋友之間搶著買單本是禮貌之舉,有人卻因此將朋友打進醫院,還把自己送進牢房。昨日上午,廣州越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因爭搶買單而引發的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歐某:
“搶買單是看不起人”
2016年10月25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歐某和兩位朋友在某酒吧喝酒,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害人鍾某,四人便一起喝酒、猜拳。玩了兩小時後,歐某結賬買單,四人共同離開並前往某宵夜店繼續飲酒猜拳。凌晨5時30分許,歐某準備結賬,鍾某搶著買單。
“鍾某用廣州話說他大把錢,不怕他沒錢”,歐某在公安機關供稱道,“(鍾某)說話語氣很囂張,看不起人”,於是毆打鐘某。鍾某跌倒在地爬起來後跑開,歐某繼續追打,鍾某再次跌倒。據歐某供述,此時其“為了發洩不滿,對鍾某頭部打了十多拳,還用力踢他頭部及身體”。隨後,歐某和朋友打車離開現場,去至某水療中心過夜。
被害人鍾某:
拒絕諒解並索賠約13萬元
突遭橫禍的鐘某忿恨難平,向法院遞交了三頁紙長的受害者意見書。在意見書中,鍾某稱自己是出於善意為大家的宵夜消費付款,沒想到被歐某毒打。其當時處於醉酒狀態,無力反抗,倒地昏迷。然而歐某並不罷手,繼續對其頭部、胸部等要害部位拳打腳踢,至其頭部大量出血。歐某見此且既不搶救也不撥打急救電話,而是洋洋灑灑坐車離開現場。其直至凌晨5點才被人發現送至醫院搶救。歐某無悔改之意,家屬也從未來醫院看望。“我無法原諒歐某”,鍾某稱。鍾某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對歐某從重處罰,並判決歐某賠償其損失約13萬元。
監控錄影顯示,被告人歐某對被害人鍾某持續進行了約五六分鐘的毆打。當時鍾某已經倒地,無力抵抗,歐某仍用力腳踢歐某頭部十數下,同時也用手擊打。經鑑定,被害人鍾某頭部多處骨折,右眼眶內側壁及右眼眶底壁骨折,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越秀法院提起公訴。庭上,被告人歐某認罪,表示庭前已賠償鍾某4萬元,現因家境困難,無法作出更多賠償。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官介紹,目前,越秀法院正在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對於被告人認罪的故意傷害案件,是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訴機關會聽取被害人的意見,並將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達成諒解協議作為擬定量刑建議的重要考量因素,促成被告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本案中,雖然被告人認罪並在庭前已賠償了被害人4萬元,但被害人認為賠償太少,不願意諒解被告人,強烈要求對被告人從重處懲,故公訴機關未能向法院提出適用審理週期較短的簡易程式或速裁程式的建議,也未能提出從寬處罰的具體量刑建議。
法官勸誡:
年輕人應遠離酒精謹慎交友
據越秀法院法官介紹,故意傷害犯罪是基層法院審理的較為常見的犯罪型別之一。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該院共審結該類犯罪案件80件,其中約十分之一的案件系因醉酒引發,發生在酒吧、KTV、宵夜大排檔等夜間娛樂飲食場所。涉案人員大多為80後、90後年輕人,文化程度不高,無業或收入較低,彼此之間很多是剛認識不久或者才初次相識。使用工具進行傷害的居多,有的是使用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有的是順手操使酒瓶、酒杯、椅子等。
法官介紹,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只要導致他人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程度,行為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行為人酒後自控能力下降,下手都較重,導致被害人所受傷勢往往都不輕,相應地行為人應受的刑事處罰也更重。對於被害人,由於被告人及其家庭的收入通常都不高,不具備賠償能力,賠償率較低,故被害人遭受的不僅是嚴重的身心創傷,還有重大的經濟損失。法官勸誡年輕人應遠離酒精,謹慎交友,切莫因一時貪杯而付出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