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閣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4年10月8日,山西省呂梁市中陽縣金羅鎮堯峪村村民劉仁旺終於收到來自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定。此前,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劉仁旺先後被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無期徒刑。
從2008年12月16日被刑拘算起,自稱因“刑訊逼供”而違心作出多次有罪供述的劉仁旺,用了整整5年時間重獲自由。
近日,劉仁旺已經向呂梁中院提出各項賠償要求,涉及賠償金額達600萬餘元。呂梁中院賠償委員會於2015年6月4日正式受理該起賠償糾紛案,目前仍在立案審查當中。
除了申請國家賠償外,劉仁旺還用漫畫的形式再現了“刑訊逼供”的場景,據他說,這是“想讓更多人知道刑訊逼供的手段”。
村委換屆期村幹部被殺
肇始於2008年12月10日凌晨2點40分的那起槍殺案,徹底改變了劉仁旺此後5年的生活軌跡。
案發當日,時任村委會副主任的劉建軍(又名劉侯仁)在自己家中被槍殺。案發後經中陽縣公安局鑑定,“系他人持霰彈槍槍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因槍殺案發生時間正值該村換屆選舉期內,一時間,該案引發當地民眾諸多猜測。
時年,中陽縣新聞辦就此案發布通報,意在澄清該案與村委會換屆選舉無關。通報稱,在當年的村委換屆中,死者劉建軍有意參與村委主任競選。但其在2008年5月因非法佔地及經濟問題被縣紀委給予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根據相關選舉規定,經駐村指導組解釋相關政策後,劉建軍放棄報名競選。
當晚,包括劉仁旺在內的三十多名村民被警方帶走問話。6天后,劉仁旺被中陽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刑拘。
2010年2月2日,呂梁市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劉仁旺與其弟劉才旺因承包工程等與被害人劉建軍關係惡化,劉仁旺找人準備卸掉劉建軍“一件”。案發當日,劉仁旺夥同他人騎摩托車來到劉建軍家門口,持獵槍擊碎劉建軍家窗戶玻璃。睡夢中的劉建軍爬起來對著窗戶罵時,劉仁旺拿手電照住劉建軍,向其面部開了一槍後逃離現場,劉建軍當場死亡。
檢方據此認為,劉仁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請法院依法判決。
據相關材料顯示,山西各級公安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2014年1月2日,呂梁市檢察院刑事抗訴書[呂檢刑一抗(2014)1號] 內稱,“劉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廳、呂梁市公安局、中陽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共同訊問時所供……”
山西高院曾兩次發回重審
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劉仁旺被呂梁中院一審判處死緩。法院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人劉仁旺因被害人曾傷害其弟及其競標的工程無利可圖而對被害人心懷不滿,蓄意報復,夥同他人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
劉仁旺曾在法庭上否認控罪,辯稱其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所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仁旺沒有證據證實受到刑訊逼供,而公安機關提供的審訊被告人劉仁旺的錄影資料能充分證明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正常的。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未被採納。
劉仁旺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與此同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喜貴等因對賠償數額不滿亦提出上訴。2011年4月25日,山西高院作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2年4月12日,呂梁中院重審該案,改判劉仁旺無期徒刑。法院判決書中,仍認定被告人劉仁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仍未被採納。
劉仁旺不服再次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喜貴等也同樣提出上訴。2012年12月6日,山西高院再次作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3年12月27日,呂梁中院第三次審理此案,一審改判被告人劉仁旺無罪。
三審最終宣判無罪
呂梁中院第三次審理此案時認為,在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仁旺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合法有效證據中,只能證明劉仁旺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但不足以證明被害人之死系劉仁旺所為,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且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存在同案犯身份不明,作案槍支、手電、摩托車未收集在案等問題,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仁旺殺害被害人的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應宣告被告人劉仁旺無罪。
在無罪判決中,呂梁中院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式,此前在兩次有罪判決中曾被採信的有關劉仁旺的“有罪供述”,在訊問地點不合法(6次有罪供述均在看守所之外取得)和被告人體檢記錄曾載明有傷的證據下,因“不能排除被告人劉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本院對被告人劉仁旺的所有有罪供述予以排除”。
2014年1月2日,呂梁檢察院向山西高院提出抗訴。此後,在山西高院審理期間,山西省檢察院認為其抗訴不當,撤回抗訴。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准許山西省檢察院撤回抗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就此,劉仁旺得以被明確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