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0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濱匯檢罰〔2020〕11號)顯示,愛康金融服務(天津)有限公司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濱海新區中心支局對其責令改正,處86.82萬元的罰款,並責令該公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愛康金融服務(天津)有限公司的大股東為愛康集團全球(香港)公共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00%。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