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救人者卸下負擔,別讓“救不救”成為問題

為救人者卸下負擔,別讓“救不救”成為問題

近日,“男子發病兩名醫學生施救無效痛哭”引發社會關注。網路影片顯示,湖南常德火車站內,兩名年輕女生正跪地向一倒地男子進行心肺復甦與人工呼吸。不幸的是,該男子搶救無效離世,女孩們離開時,忍不住淚流滿面。

不過,影片在網路熱傳的同時,竟然引來一些惡評。幸好,男子的家屬第一時間向救人女生致謝,表示“雖然人走了,但必須要感恩”。女大學生所在成都中醫藥大學也表示,兩人以實際行動踐行醫學生誓言,學校擬授予兩人校長特別獎。

可以看出,絕大多數人都是理解、讚揚兩名女生的救人行為的,極少數雜音並沒有產生什麼影響。這一切都讓人備感溫暖。但是,緊急情況之下救助他人,確實存在風險,見義勇為不能僅僅依靠社會的善意。

同樣是搶救病人,2年多前的江蘇南京,一名老人摔倒在地鐵口,不省人事。熱心路人和附近醫院的醫生護士合力將其送進醫院,在沒有家屬簽字的情況下,急診科主任果斷決定實施手術:“所有責任我來承擔,救一條命總比害怕擔責任要強。”手術非常成功,家屬趕到後,也對醫生表達了感謝。事件引來眾多網友點贊,但過程中的風險還是讓人捏一把汗。而且,並不是每個故事都有這樣美好的結局。

就在同一天的遼寧錦州,120急救中心將一名病倒在公園的老年患者送至醫院救治,患者經搶救清醒後,卻反問醫生“搶救我幹啥”,家屬趕到後也質疑醫生“誰讓你救了”。救治成功都要面對巨大的風險和不理解,那麼,萬一不成功呢?

救人從來不像我們想象的那樣,只會收穫感激。社會是複雜的,每一次緊急情況也千差萬別,充滿了變數。2018年年底,福州小夥趙宇為了制止一男子對一女子的侵害,踹了男子一腳造成其內臟傷殘,因此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幸好,在最高檢的指導下,趙宇的行為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防衛過當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撤銷。這一案例拓展了公民正當防衛的認定空間,弘揚了社會正氣,成為鼓勵見義勇為的標誌性事件。

這兩年,從民法總則到民法典,我國在立法方面積極致力於用良法推動善治。民法總則在制定的過程中,三次修改有關見義勇為的規定,最終確立了俗稱“好人法”條款的相關法條。在今年審議透過的民法典中,這些法律條款得到了繼承和沿用。

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民法典的高度鼓勵見義勇為,盡最大可能為緊急救助者卸下責任和心理負擔,法律規定既明確,又順應民心。現實中,法律可能無法窮盡社會生活的每一個細節。在緊急救助過程中,造成自己或他人損傷的後果如何擔責,要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而不同地方、不同部門判斷的尺度,是千差萬別的。

近日,湖南永州一17歲女生李愛(化名)在商場被一52歲男子用肘部襲擊胸部,同行男同學胡林(化名)在控制襲胸男子時致其受傷,因此被永州冷水灘區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這幾乎是另一個版本的“趙宇案”。李愛和胡林家屬都認為,胡林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不該為傷人擔責,但目前,胡林仍然在看守所。這一案件最終會如何發展,結果尚難得知。

總而言之,要讓人們拋下顧慮心無旁騖地救人,全社會需要做的還有很多。從社會觀念上說,要對實施緊急救助者抱有足夠的善意,無論救人的結果如何,救助過程是否誤傷他人,對可能發生的意外要給予一定的寬容度。從司法機關來說,應該積極理解上位法精神,統一對救助行為的認定標準,以公正的司法實踐推動公序良俗的建立,引導社會風氣向善向好。

此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也不妨積極發揮作用,除了及時給予“見義勇為”稱號等精神獎勵外,也可以建立獎勵基金,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物質獎勵。特別是在救助中受傷的見義勇為者,很可能需要大筆醫療費用,格外需要社會的物質支援。這也是讓人們勇於“出手”救助的一塊必要拼圖。

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讓“扶不扶”“救不救”不再是問題,消除見義勇為的後顧之憂,讓社會充滿浩然正氣。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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