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最高人民檢察院】;
從25樓拋下一顆30克的雞蛋有何後果?可以使樓下被砸中的人當場死亡。
最高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助理姜耀飛接受採訪
近年來,高空拋、墜物造成的重大人身、財產損害在城市多發。“高空拋、墜物侵權行為,是指物品被侵權人從高空中拋下或墜落,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助理姜耀飛解釋道,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明確規定,建築物使用人對高空拋、墜物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具體侵權人難尋,輿論往往一方面對惡意高空拋物行為嚴厲譴責,另一方面對‘責任共擔’不甚理解。”姜耀飛告訴記者,最近,福建省仙遊縣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高空拋物損壞車輛案件,當地公安機關介入後未能查詢到行為人,法院最終判決18戶業主共同補償給車主經濟損失10008元。
“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難題是,真正的侵權人仍逍遙法外,很難達到懲戒目的。”姜耀飛表示,高空拋物行為主觀惡性大,部分行為甚至涉嫌犯罪,但如果被害人報案,又可能會因為侵權責任法第87條而被歸入民事案件範疇。
“民法典第1254條在原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高空拋物是被民法所禁止的行為,進而以更周延的權責劃分,對該問題重點做了完善性規定。”姜耀飛從三個方面進行解釋說明。
➤第一,致力於由真正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54條第一款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真正的侵權人追償,這也符合“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樸素正義觀念。
➤ 第二,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安保義務。 這樣規定的原因,一是 因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了侵權行為的發生。二是 在於物業服務企業和自然人相比而言具有較強的賠償能力,更有利於對受害人提供救濟,從而實現對沖突利益進行協調、整合、選擇、平衡的立法目的。三是 有利於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採取措施進行預防。從目前的小區物業管理實踐來看,很多物業公司為達到小區防盜、安全監管等目標,主動安裝了監控裝置。如果透過讓物業公司為行為人不明時的高空拋、墜物致害承擔賠償責任,則可激勵其去採取措施預防高空拋、墜物損害的發生。
➤ 第三,強化了公權力在查明事實上的義務。 民法典第1254條第三款規定,發生高空拋、墜物情形的,公安機關等有關機構應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有利於藉助公權力機關的專業能力,發現客觀真相,確定真正的責任人。
“民法典對防止高空拋、墜物,提供了法律手段和技術手段並重的思路。”姜耀飛說,每個公民都應該不斷提高自身的公共道德意識和法治觀念,共同來守護“頭頂上的安全”,一起治癒“懸在城市上空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