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因為不願意被強制刷臉,浙江某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案件引發廣泛關注,被業內人士稱為“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
今天(15日),案件在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由於存在多個爭議焦點,法院並未當庭宣判。郭兵在庭上拒絕調解。他表示,這次訴訟已經不僅關係到他個人,還帶有一定公益性質。“希望透過我的一點點努力,能夠(讓)個人資訊保護的規範更加健全。”他說。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攝自南都記者馮群星。
焦點一:動物園收集人臉資訊的行為是否合法合規?
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位於杭州市區西南郊,是國家AAAA級景區。去年4月,郭兵在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辦理了一張1360元的雙人年卡。為了方便公園進行身份核驗、防止他人冒用年卡,郭兵在辦卡時錄入了姓名、手機號、指紋等資訊。
圖自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官網。
辦理年卡後,郭兵一直使用“年卡 指紋”的方式入園。但是在去年7月和10月,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以下簡稱“動物園”)先後兩次發簡訊通知稱,園區系統即將升級,年卡使用者須刷臉入園。在10月的簡訊中,動物園提示,原指紋識別取消,不註冊人臉識別的年卡使用者將無法正常入園。
郭兵不願意被強制刷臉。動物園則表示,如果郭兵要退卡,則須按照正常入園價格,補齊去年4月以來數次入園的費用。郭兵對這一方案也無法接受。
在雙方溝通無果後,郭兵決定透過法律手段維權。他最終確定了8條訴訟請求,其中第一到第四條是請求法院判決動物園的簡訊通知、“年卡辦理流程”及“年卡使用說明”中有關個人生物識別資訊的格式條款無效。
郭兵的訴訟請求。受訪者供圖。
在今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提交了相關證據,發表了辯論意見。合議庭就相關事實進行了調查核實。
在法庭調查階段,郭兵展示了他與動物園工作人員溝通時拍攝的影片。影片顯示,工作人員告訴郭兵,年卡使用者只能刷臉入園。被問及動物園採取了什麼措施保障資料安全,工作人員沒有給出明確解答。
郭兵說,去年4月辦理年卡時,動物園承諾的是“無限暢遊365天”。但是在啟用人臉識別系統之前,動物園既沒有和他協商,也沒有徵得他的明示同意。不刷臉就無法入園的最新政策,明顯違背了雙方之前的約定。
此外,郭兵認為,面部識別特徵等個人生物識別資訊屬於個人敏感資訊,一旦洩露、非法提供或者濫用將極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內的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但是動物園在使用者辦卡時,並未告知園方處理個人資訊的目的、方式、範圍、規則,也沒有提示相關的安全風險。這明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對此,被告代理律師辯稱,動物園年卡中心張貼的辦理流程和使用說明,已經公示了個人資訊的收集、使用的目的和範圍,即用於使用者入園。原告郭兵作為具有法律背景的學者,理應知曉辦卡後的可能風險,但仍基於自主選擇權,與動物園訂立了服務合同。這種辦卡行為可以視為一種“個人資訊商品化”,郭兵作為消費者交出一部分個人資訊,來換取價格更優惠的年卡。
被告代理律師同時表示,動物園目前仍然允許部分未註冊人臉識別的使用者入園。在去年10月的簡訊通知中,動物園也只是表示不註冊人臉識別“無法正常入園”,而非不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動物園沒有排除原告入園的主要權利,也沒有加重原告的負擔,原告要求確認店堂告示、簡訊通知部分內容無效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焦點二:動物園是否應該對郭兵給予賠償?
郭兵的另一條訴訟請求,是要求動物園對其給予賠償,包括退還其辦理年卡的費用等。
浙江某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攝自南都記者馮群星。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既然動物園有其他的入園方式還強制要求郭兵刷臉入園,屬於故意告知錯誤情況,涉嫌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對此,被告代理律師表示,動物園年卡中心張貼了年卡的辦理流程和使用說明,消費者辦卡時就可以看到,所以動物園不存在欺詐。同時,郭兵所說的資訊洩露等損害並未發生,要求動物園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焦點三:動物園是否應在第三方見證下刪除郭兵的資訊?
郭兵在訴訟請求中還提出,要在第三方技術機構的見證之下,刪除他去年4月在被告處辦理年卡時提交的全部個人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照片、指紋資訊等;相應的技術見證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代理律師在庭審中指出,動物園有針對年卡使用者的優惠政策,如果消費者連續辦理年卡,會有更多的價格折扣。因此,當用戶的年卡到期之後,動物園還會將使用者的姓名、電話、身份證號保持六年。至於手機號、指紋、照片等其他資訊,三個月後就會被園區系統自動刪除。動物園可以刪除郭兵的個人資訊,但郭兵必須出具一份確認函,確認放棄所有與年卡相關的優惠權益。第三方技術機構的見證費用,也須由郭兵自己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郭兵在庭審現場拒絕透過調解解決雙方的糾紛。“希望透過我的一點點努力,能夠(讓)個人資訊保護的規範更加健全。”郭兵表示,希望透過這次起訴,引起商業機構對於個人敏感資訊,尤其是個人生物識別資訊的重視。如果商業機構採集了消費者的人臉照片就可以任意使用,可能造成對消費者個人敏感資訊的濫用,威脅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南都記者從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瞭解到,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