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因家暴引起的離婚訴訟,不適用法院調解

近日,河南商丘的劉女士稱,自己多次遭到丈夫竇某豪家暴。2019年8月,丈夫賭博回來後再次對她家暴,當時她便眼眶骨折,幾乎暈厥。為了逃生,劉女士被迫從二樓跳下,導致腰部脊髓損傷至雙下肢截癱、全身多處骨折。此後她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至今沒能離婚。

對此,7月24日晚,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法院進行了通報:有關劉女士起訴離婚案,由於雙方調解意見分歧較大,法庭不再進行調解,案件將擇期宣判;有關其丈夫涉嫌故意傷害案,柘城縣人民檢察院已對竇某豪提起公訴,要求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女子遭家暴跳樓截癱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沒有選擇在第一時間進行審判,而是組織男女雙方進行調解,致使這起家暴離婚案件拖了一兩個月時間,遲遲得不到審判。站在大眾和受害人的角度,法院的這種做法實在是讓人難以接受。

但從法律角度說,法院的這種做法和選擇並無不妥,不是糊塗僧斷糊塗案,而是依法處理離婚案件。因為不管是現行《婚姻法》,還是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都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換言之,調解是訴訟離婚必不可少的一道法定程式,女子遭家暴跳樓截癱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在第一時間選擇調解,符合相關規定,是履行相關程式。

再者,女子遭家暴跳樓截癱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沒有直接進入審判程式,而是組織男女雙方調解,並不同於近年來人們常說的離婚冷靜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各地離婚冷靜期制度設計,離婚冷靜期僅僅適用於協議離婚,並不適用於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中並不存在離婚冷靜期一說。而且,離婚冷靜期並不適用於家暴等情形。從這個角度說,女子遭家暴離婚,法院組織調解,沒有直接進入審判程式,並不是一些網友說的法院設定離婚冷靜期,這是一種誤解。

然而,誠然調解是訴訟離婚的一道正當程式。但面對家暴離婚案件時,調解這一環節是否有必要,需進一步探討和細化。因為一般說來,一方家暴受害人選擇訴訟離婚,意味著男女雙方基本上沒有和好和協商一致的可能性,調解只能是浪費時間。而且,在客觀結果上,調解很容易變成離婚冷靜期。退一步說,即使調解環節不能少,但法院調解也不能是久調不決。法院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應當儘快及時進入直接審判程式,避免過長的訴訟時間繼續給家暴受害人造成精神傷害。

筆者以為,應當從保護被家暴的受害人角度,比照離婚冷靜期不適用於家暴引起的離婚,法院調解也該不適用於家暴引起的離婚訴訟,法院應當直接進入審判程式。同時,法院要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作者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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