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男子跟陌生人喝酒溺亡 對方未灌酒仍被判賠20萬

由 宗政從蓉 釋出於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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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底晚,劉某同一群朋友,還有朋友的朋友吃飯。期間,他接到同住的吳某的電話。吳某說,自己還沒吃晚飯,劉某就邀請吳某也來吃飯。吳某應邀前往,席上喝了一斤黃酒。飯後,大夥又一同去KTV唱歌,吳某喝了些啤酒。

  唱完歌后,王某和錢某回了家。吳某又同剩下的5個人一起去吃夜宵,喝了一瓶勁酒。喝到半夜,大家才分頭回家。吳某和劉某及金某一起打車回到最先吃晚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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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某說之前是騎著借來的電瓶車來,要把車騎回去還給人家。劉某和金某勸說了兩句,見吳某十分堅持,而且又沒有醉得厲害,便同吳某道別,各自回家了。結果,過了幾天,他們才知道,吳某當晚並沒有回到家,而是溺亡在路邊的一條水塘裡。

  吳某家人要求他們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43萬餘元。

  庭審中,各被告都覺得很委屈,除了同住的劉某,誰都不認識死者。席間他們也沒有灌酒、拼酒。劉某和金某認為,吳某的死不能全怪他們,他們已經勸說吳某不要騎車回家,但他堅持這麼做。

  西湖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聚餐的組織者和參與者雖然與吳某不認識或不熟識,但是除了王某和錢某,其他人一同飲酒到深夜,彼此間就負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飲酒人受到損害或陷入危險的注意義務。

  同時,吳某作為成年人,應預見飲酒過多的風險,酒後欲騎行電動車回住處,不注意安全,是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吳某對造成其死亡的事實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法院酌情確定由余某承擔3%,金某承擔5%,劉某承擔8%,另外兩個參與聚餐的人各承擔2%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餘某等5名被告共賠償吳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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