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抵押房產設定執行障礙小心觸犯拒執罪

惡意抵押房產設定執行障礙小心觸犯拒執罪

□ 王力

  在法院的執行過程中,總有一些無視法律權威的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並且透過轉移、隱匿財產等方式,試圖逃避執行、抗拒執行,這些藐視法律的被執行人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上海某法院處理了這樣一起執行案件。張某與邱某因債務問題產生糾紛,經審理法院判決邱某償還張某相關債務。判決生效後,邱某不履行法律義務,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邱某一直未露面,法院對邱某採取了限制出境措施。後邱某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境時被阻,於是主動聯絡法官,表示會主動向法院申報財產。不久之後,邱某到法院進行財產申報,表示其名下僅有一套外地房產,無其他財產。執行法官立即出具裁定查封這套房產,卻發現邱某已在房屋上設定了四百餘萬元的抵押,抵押給了案外人蔡某。法官多次赴銀行、不動產登記中心等處調查,發現邱某和蔡某之間並無資金往來,並且抵押合同簽訂日期和辦理抵押申請日期距離邱某在機場被邊控後僅一週,法官找邱某和蔡某核實債務的真實性,蔡某一直避而不見,邱某亦無法提供任何相關借款證明,但仍堅稱其抵押借款是真實的,拒不履行任何還款義務。

  法院認為,被執行人邱某在浦東機場出境被邊控時,已知曉其被法院立案執行,之後其立即申請對房產設定抵押,且聲稱債務系多年以前形成,規避執行行為意圖十分明顯,因此以邱某有能力履行而規避執行為由,對邱某採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執行強制措施。

  拘留期間,邱某在看守所被提審時仍不承認規避執行行為,在被放出後仍不償還張某錢款,亦不解除房產的抵押。法院認為邱某在被採取邊控措施出境被阻後,惡意對其不動產進行抵押登記,設定負擔,致使該房產不能用於清償債務,且邱某無法證明抵押債務的真實性,亦不撤銷該房產上的抵押權,拒不執行的惡意十分明顯,其行為已涉嫌拒執罪,移送公安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完畢後,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此時,邱某意識到自身行為已涉嫌犯罪,後果嚴重,終於承認自己在得知被邊控後,為阻礙法院查控和處置名下財產,採用給房屋設定權利負擔的方式意圖來規避法院的強制執行。同時主動與張某聯絡並達成和解協議,將其名下房產滌除抵押過戶給張某抵債。檢察機關考慮到邱某的認罪態度以及張某出具的諒解書,最終決定不起訴邱某。

  在執行案件中,規避、抗拒執行的行為會被嚴厲打擊。進入執行程式後,法院將根據情況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執行措施,對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規避、抗拒執行行為,構成犯罪的,法院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被執行人應積極配合法院,如實進行財產申報,並儘早履行法律義務。

  (作者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報記者蒲曉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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