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探頭抓拍交通違法,也須經得起法律檢視

讓拍攝交通違法的探頭等電子監控裝置更好維護交通秩序,離不開法律的規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日前表示,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加強了對非現場執法的規範,要求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裝置符合標準、設定合理、標誌明顯,設定地點應當向社會公佈。同時,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

被監控探頭拍到交通違法,受到相應處罰,不少開車的人有過這種經歷。按理說,違法了,接受處罰天經地義,但個別處罰卻讓人並不是那麼服氣。

比如早年發生在北京的“杜寶良事件”。在將近一年時間內,在北京賣菜的杜寶良在同一地點違反交通禁行規定105次,被隱蔽的攝像頭拍攝下來,最終收到10500元的罰單。而此前,從未有交管部門告知他有違法行為。

再比如,近幾年媒體曝光的多地高速公路“過山車”式限速。行駛條件並無變化的道路,限速不停切換,一會兒限速80公里/小時,一會兒又變成了70公里、60公里、40公里,限速標誌也不明顯,司機稍有不慎就被監控探頭抓拍到“違法”。

這些處罰難說正當,因為它們背離了執法初衷,甚至讓人隱約看到執法經濟的影子。處罰不是目的,而是實現交通安全的手段,但杜寶良案也好,司機高速路“中招”也罷,“請君入甕”式執法既無助於交通安全的實現,對被處罰者也不公平。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地方立法許可權內,對此進行了必要規範,情況有了改觀,但亂象遠未絕跡。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透過法律手段,在全國範圍內予以統一規範,既及時,也必要。在實現公眾知情權的同時,也將相關工作置於公眾監督之下。

電子監控裝置躲在暗處,監控人們行為,被稱為“隱秘的角落”,但“隱秘的角落”執法卻不能“隱秘”,過程、結果都要經得起法律考量。如今,有了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範,交通執法將進一步走向透明、公正。

(作者 李曙明,摘自“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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