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魚五萬餘斤,三男子獲刑十個月,增殖放流魚苗41萬餘尾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自強

非法捕魚五萬餘斤,破壞海洋漁業資源,5月28日,經青島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三被告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捕撈業。同時,增殖放流許氏平鮋魚苗41.38萬尾,修復被破壞的海洋漁業資源。

非法捕魚五萬餘斤,三男子獲刑十個月,增殖放流魚苗41萬餘尾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方某僱用被告人劉某江、張某健分別駕駛船隻從山東省榮成市某碼頭出發,赴某漁區捕撈作業,期間兩艘漁船使用小於規定網目尺寸的網具共捕撈鯷魚27090公斤。2019年12月1日,海警執法人員依法對漁船進行登臨檢查,後該船被押至碼頭進行調查。2021年1月17日,被告人方某、劉某江、張某健到海警局投案。經漁政執法部門鑑定,船上漁獲物為鯷魚,使用的網具為雙船有翼單囊拖網,該網具最小網目尺寸為10毫米,小於相關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經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漁船非法捕撈鯷魚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29799元。

被告人方某、劉某江、張某健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三被告人均系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並與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繳納保證金,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均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且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捕撈業。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支援,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青島市檢察院與三被告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已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方某、劉某江、張某健於2021年5月31日前在山東省主流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於2021年7月31日前採用增殖放流許氏平鮋魚苗41.38萬尾的方式修復被破壞的海洋漁業資源,於2021年4月30日前與有資質的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單位簽訂訂購合同並交納定金,同時交納人民幣三十萬元作為購買魚苗的尾款保證金,增殖放流驗收通過後予以發還,由三被告人承擔專家意見諮詢費用人民幣一萬元。協議達成後,三被告人已將三十一萬元繳納至法院。在確定和解協議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青島中院前期進行公告,28日,青島中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

該案為青島中院首起涉環境資源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三被告人採取增殖放流41萬餘尾許氏平鮋魚苗的方式,對非法捕撈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破壞進行替代性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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