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光明日報
文|孫岱
ETC,即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是一項提升高速路通行效率的技術。近日,關於ETC登出要收費的話題引起了人們議論。有消費者表示,自己被多方安利下免費辦理的ETC,登出時卻被告知要收取100至300元不等的費用。
申請免費,登出卻要另行收費。對此,有相關機構人員解釋稱,ETC不是登出時要收費,而是使用者協議期未滿需要收取一定工本費/違約金。登出費用因辦理渠道、使用年限等因素不同而有所不同。各地的ETC收費標準、政策也不盡相同,大多數省份的情況是辦理免費、登出收費。
人們此番對於登出收費的熱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許多發行機構在推廣ETC時著重以免費為宣傳亮點,卻對登出需要收費等相關條款不做明確提示,未將提前登出的所謂“登出費用”等特殊註明,任由其“隱藏”在使用者協議中,直至使用者去登出時才得以發現。而絕大多數使用者在簽訂此類協議時,並不會對動輒幾千餘字的協議檔案進行逐字逐句地研究。這讓不少使用者直言,感覺自己被欺騙了。
或許對於眾多消費者來說,被各種名目套路的遭遇,早已經屢見不鮮。以各種優惠資訊吸引眼球,消費者想要退出時卻湧現各種收費協議,在使用者協議暗搓搓藏著貓膩,直至把消費者逼成了“法律專家”。有網友直言,這像極了自動捆綁的流氓軟體,不知怎麼的就安裝成功了,而解除安裝則需要耗費大半天精力。
錢不是不能收,而是要事先告知。登出收費應該提前對使用者明示收費標準和流程,具體金額也應有統一標準。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應當被尊重。ETC在發行時應當向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事關收費的方式方法更應明示消費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對商品和服務的有關真實情況進行全面和充分地瞭解。《民法典》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因此,消費者可以視其為無效條款。
近年來,由於覆蓋車域廣,應用場景多,加上有政策加持,ETC使用者數量近年來不斷攀升。有資料表明,全國的ETC使用者已經超過2億。安裝ETC能節省時間、降低運輸成本,又利於環保。ETC存在的本身是為了道路上更便捷,而不是為了帶來更多阻礙。使用者一旦失去對ETC的信任,極有可能再次選擇登出。
要使得消費者完全接納認可,則需要相關部門提供更加精準、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要承諾,更要拿出實際的行動去兌現。對於ETC發行商而言,對待不同渠道辦理業務的使用者時,大可以對協議裡收費等重要條款加以重點提示,確保使用者消費的明明白白。這種小細節更能流露出一種可信度,提升消費者的信任感,品牌和口碑正是在這種信任感中得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