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對外資不得采取歧視性措施
中新網5月12日電 據民航局網站訊息,日前,民航局釋出《民航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指出,在外商投資方面,規定除列入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民航專案外,對外資不得采取歧視性措施,一律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國務院於2019年10月22日頒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最佳化營商環境領域的第一部專門性行政法規,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
為做好民航“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營造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加快推進民航治理現代化,民航局研究制定了《細則》。
《細則》包括六章、四十七條,由總則、市場環境、政務服務、法治保障、監督管理、附則組成。主要內容包括:
明確民航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原則性事項。規定民航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規定了民航最佳化營商環境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權責一致、廉潔高效”,以及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支援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等基本原則。
維護市場環境。在外商投資方面,規定除列入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民航專案外,對外資不得采取歧視性措施,一律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在國內准入方面,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持續放寬准入限制。此外,就“證照分離”改革、“證明”事項清理、公平競爭審查、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市場資源等做了制度性規定。
最佳化政務服務。規定了政務網上辦理、電子證照、政務資訊共享、政務標準化、政務公開等一系列提升政務服務的具體措施,將已開展的工作上升為制度要求,保障持續推進;對正在推進的工作細化落實措施和工作步驟,確保《條例》要求的制度落地。
法治保障措施。從法治政府建設角度,圍繞政策制定和宣傳、檔案合法性審查等作出規定。同時,突出監管創新,在信用監管、雙隨機監管、分級分類監管、監管系統建設、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普法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