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樂樂媽委託律師起訴丈夫,剝奪丈夫對樂樂的監護權
2個月大男嬰被父親打殘 真是太殘忍了
今年6月,剛剛出生兩個多月的男嬰樂樂被親生父親毒打致殘,經法醫鑑定為重傷二級,搶救12天才脫離生命危險。樂樂母親程女士一度想為丈夫開脫,但最終她決定選擇離婚,並起訴剝奪他對兒子的監護權。這是全國首例夫妻間的監護權撤銷訴訟。
20多天之前,程女士從法律援助律師張紅雲處得到訊息:對於自己起訴撤銷丈夫監護權的案件,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不過在原定開庭日之前,張紅雲收到了法院寄來的特快函件,裡面是一張中止本案訴訟的裁定文書。
開庭日之前中止訴訟
“十一”黃金週一過,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9958救助中心專案總監王昱就忙著辦理開庭所需的各種手續。9月21日,他們接到了通州法院將於10月13日開庭的庭審通知。在這起全國首例妻子撤銷丈夫監護權案件中,兒慈會9958專案部被列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丈夫監護人資格,指定9958專案部擔任輔助監護人,共同監護樂樂。
就在他們辦完相關授權手續,迎接庭審的最後一刻,在原定庭審日前一天,來自通州法院的一封快遞,讓他們邁向法庭的腳步停了下來:信封裡是關於樂樂案中止審理的民事裁定書。理由是“本案在審理申請人程某某申請被申請人李某撤銷監護人資格一案中,因被申請人李某涉嫌故意傷害,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現處於捕後偵查階段。因本案必須以該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案尚未審結,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訴訟。”
北青報記者查閱得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王昱告訴北青報記者,之前她從相關知情者處獲悉,本來樂樂的父親同意對兒子的監護權被剝奪。否則,他們也不會早在三週前就接到開庭通知書。現在一切準備就緒,又在庭前最後一天,收到法院發來的中止裁定,確實令人感到有些意外。
一字之差和“不熟練”
與王昱的感覺“突兀”不同的是,樂樂母親的代理人、此案法律援助律師張紅雲,對這樣的結果並不感到突然:“我曾接到法院主審法官的溝通電話。她告訴我,對於樂樂案這類特別程式案件,是否也應按照‘先刑後民’的審理程式,法院內部存在兩種不同意見。我覺得因為畢竟是全國首例母親提起撤銷監護權的案件,很多案件都沒有更多參照,法院決定啟動中止程式,也是為慎重起見。但我認為,本案樂樂受到嚴重的損害後果已明確,樂樂父親對毆打樂樂的事實也不否認,撤銷監護權訴訟可以開庭審理,不用等待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 ”
在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的細節上也耐人尋味。王昱手中的法院傳票上的“2015年度通民初字第20387號”,“初”字上面被劃了三條斜橫線以示取消,並在原先的位置用“特”字重新標註。
張紅雲律師說,這兩個字的區別很大,“初”改為“特”表明該案不適用二審終結的普通程式,而適用一審終結的“特殊程式”,體現的是立法者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精密心思,讓申請撤銷監護權人資格案件,享有“一錘定音”的便利通道。
今年年初,四部委聯合出臺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明確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應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
張紅雲說,立案庭法官曾告訴過她,這幾年來,他們法院只受理過兩三起監護權撤銷案件,這或許可以解釋為何會出現“一字之差”。而“不熟練”也體現在律師提交的訴訟材料上。法官也曾提醒律師,既然確定是參照特別程式審理,那就是“申請書”,而不是此前提交的“起訴狀”。原告、被告也應該改成申請人、被申請人。
全國僅兩個成功案例
法院和律師對於這起案件的慎重和“不熟練”,也是今年《意見》實施以來,各級法院極少受理以及律師極少參與“監護權撤銷案”的真實寫照。
9958救助中心統計顯示,家庭暴力的兒童救助比率一直在攀升。僅今年收到的因監護人施暴將孩子致殘的救助申請,就至少有10多起。而與此形成鮮明反差的是,在《意見》實施至今的近10個月中,全國卻只有個位數的監護權撤銷訴訟,明顯與未成年人受監護人傷害的數字不成比例。
《意見》的參與人、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告訴北青報記者,《意見》實施近10個月來,其所掌握的訴訟案例只有兩個。 “《意見》出臺時,我很是激動了一陣。作為參與者,我當時在微博上用了這樣的表達:一個啟用沉睡28年‘監護制度’的《意見》。我判斷因監護人失當而被撤銷監護權的‘零歷史’將就此打破,隨之而來的是各地掀起的‘撤銷熱’。目前這種撤銷訴訟的‘冷清’局面,是我始料未及的。我認為這和基層的政府部門和司法人員,沒有意識到這是他們的責任有關。”佟麗華說。
10月8日、9日,佟麗華參與了由最高法牽頭組織的對全國350多名法官、檢察官、警察、民政官員和律師的培訓。針對通州法院“先立後止”的訴訟程式,佟麗華特別強調,在辦理涉及撤銷監護權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中,要嚴格遵循基本司法規律,要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優先考慮。“無論司法人員,還是父母以及公眾輿論,最忌諱的是情緒化和隨意性。”
樂樂媽和兩個“僥倖”
前天,當張紅雲律師把法院的中止裁定告知樂樂母親程女士時,在電話另一端的程女士沉默不語。
早在9月23日下午,在接到法官的溝通電話後,張紅雲就前往醫院,向程女士徵詢是否願意自動撤訴? 張紅雲告訴程女士不同意自動撤訴,法院很有可能會下達中止裁定。“撤訴?我為什麼要撤訴?撤訴了他出來後再打我兒子怎麼辦?”一連串的反問從樂樂媽嘴裡蹦出,寬邊黑色眼鏡下,是她充滿疑慮與不解的眼神。
她本來早和張紅雲說好,開庭時由張紅雲全權代理自己出庭應訴。在法院中止裁定送來前,程女士曾希望能“僥倖”如期開庭,如她身邊的樂樂也再一次幸運地闖過了生死關一般。此前,程女士在為是否自動撤訴而糾結的同時,同樣還要面臨一個更為重要的選擇:樂樂的病情已經非常嚴重,醫院會診認為如果再做手術風險極大,建議孩子出院“保守治療”。
在家等死?還是賭命一搏?程女士在反覆思量後,最終決定再次手術。或許是愛能創造奇蹟,手術三週後,樂樂的生命體徵開始好轉,不但四肢活動加強,一直以來的眼神不會追物,也得到了改善。
只是程女士提起的訴訟並未如此“僥倖”,當張紅雲律師在電話中告訴程女士,根據“先刑後民”的審判原則,她提起的撤銷丈夫李某監護權的訴訟,將要等到李某對樂樂“故意傷害”一案審結後進行。她深嘆一口氣說道:“看來就只能等了,只是不知樂樂能不能等到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