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案涉黑團伙吳學佔等15人被提起公訴

於歡案涉黑團伙吳學佔等15人被提起公訴

  中青線上北京8月8日電 記者獲悉,今年8月3日,山東案中的涉黑團伙等15人,已被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之母於8月8日委託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廣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請求被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支付精神撫慰金60萬元,並返還13.4萬元高息及被違法佔有的一處房屋。

  備受輿論的案發生於2016年4月。公開報道顯示,聊城企業家曾以10%的月息向地產公司老闆借款135萬元,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此後,11名催債人上門催債,為首的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當著的面汙辱。摸出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杜志浩就醫過程中死亡。

  2017年2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2017年5月,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該案,改判有期徒刑5年。

  前述案件進展的同時,2016年8月,涉黑團伙被警方摧毀,吳被抓獲。2017年3月,被檢方批捕。

  律師透露,等15人共被起訴了7個罪名,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故意傷害罪。其中,前3個罪名所涉案情與相關。

  關於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瞭解案情的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被指控2010年以來在冠縣先後成立了泰昌投資有限公司、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該公司為據點,籠絡杜志浩等多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趙榮榮為組織、領導者,杜志浩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另7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犯罪組織。

  前述人士說,該團伙被指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違法活動。比如,為催還高利貸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安排5人到冠縣人民醫院當保安,方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時隨時差遣;並且,該團伙被指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如,案發生後,出資200萬元給杜志浩家屬作為撫卹金,給受傷的嚴建軍在北京聯絡醫院救治。

  該人士透露,該團伙被指控的涉黑行為,還包括強迫冠縣某某建築安裝公司、某某建築安裝公司出讓已中標的建設工程,並以其名義繼續施工,從冠縣人民醫院領取工程款1300餘萬元;干擾政府部門正常工作,威脅冠縣交通局執法人員,惡意舉報冠縣經信局幹部;向銀行惡意舉報,阻止給相關企業發放,干擾企業經營;到銀行滋事,逼迫銀行給相關企業違規發放;等等。

  據瞭解,不是唯一遭受該團伙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拘禁等的人。瞭解案情的人士表示,等人被指控,2013年12月9日晚,杜志浩夥同被告人郭彥剛等4人進入村民王某某(女)家中,以其曾信訪為由,用透明膠帶將王某某捆綁,強行拘禁至冠縣東外環某某集團公司一處廢棄的辦公室內,期間採用扇臉、脫衣、捆綁等方式侮辱和毆打,時長80個小時左右。

  的律師王文廣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已提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共提出3項請求事項:一是請求貴院對所有被告人從重裁判並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請求貴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榮榮向返還以非法拘禁等方式所收取的與合同約定不符且不受法律保護的高息13.4萬元,返還其所違法佔有的名仕花園房屋一處;三是請求貴院依法判決所有被告人給予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承擔精神撫慰金60萬元。

  目前,案開庭時間還未確定。


於歡案涉黑團伙吳學佔等15人被提起公訴

  ■昨天,荔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某添等54人涉黑一案,54名被告在法庭上坐了滿滿3排。 新快報記者 孫毅/攝

  此案被告人數與辯護律師人數均重新整理了廣州市兩級法院審理涉黑案件紀錄,卷宗材料和證據多達200多冊

  廣州市黃埔區劉村的社群黨支部原書記劉某添,與數十名同夥一起強行壟斷村社“地盤”上的工程承建和材料供應,藉此大肆斂財。昨天,劉某添與他的53名“弟兄”站在了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大法庭的被告席,被檢察機關指控9項罪名,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開設賭場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令人關注的是,該案的被告人多達54名,辯護律師團成員多達74人,被告人數與辯護律師的人數均重新整理了廣州市兩級法院審理的“涉黑”案件紀錄。新快報記者瞭解到,此案庭審預計持續半個月。

  ■新快報記者 沈逸雲 實習生 葉穎平 通訊員 荔明

  庭審 從上午9時一直持續到晚上10時

  新快報記者瞭解到,該案無論是被告人人數還是辯護律師人數,都重新整理了廣州審理“涉黑”案件的紀錄。昨天開庭,54名被告人戴著黑頭套,在警察的羈押下魚貫入庭,要分成3排才能全部坐下。

  而這也是荔灣區人民法院建院以來審理的被告人數最多的一起刑事案件,僅起訴的卷宗材料和證據即達200多冊,光碟有800多張。

  該案於昨天上午9時正式開庭,除中間兩次短暫就餐休息外,一直持續至晚上10時。新快報記者瞭解到,此案庭審預計持續半個月。

  案情 “村霸”糾合同夥壟斷建築工程

  公訴機關指出,1999年,劉某添擔任廣州市原蘿崗區(現屬黃埔區)劉村社群黨支部書記。2004年,因在承接填土工程過程中與他人發生利益衝突,劉某添糾集劉某東、劉某森,帶領劉某釗等數十人,手持霰彈槍、木棍、鐵棍等,在劉村對劉某勇等人實施圍攻追打,並砸燒車輛。經此一“戰”,劉某添奠定了劉村“村霸”地位,以劉某添、劉某東、劉某森三兄弟為首的劉氏家族涉黑團伙初具雛形。

  同年,劉某添、朱某高、鍾某球等人共同成立廣東某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利公司”)。2006年9月,被告人劉某東成立廣州市蘿崗區宏某土石方工程隊(以下簡稱“宏某公司”)。

  為獲取非法利益,劉某添利用其社群幹部的身份,制定了“劉村轄區內所屬村、社土地上的工程必須由本村、社人員承建,外人不得插手”的不成文規定。劉某東等人更進一步劃定“地盤”,約定好哪些區域的工程、建材生意由宏某公司承接,其餘的則由陳某登承接,而處於邊界或各村土地交接的工程則共同承建。

  2010年,某利公司更名穗某公司,在實際操控人仍為朱某高的情況下,變更法定代表人,並制定公司內部規定:當穗某公司在爭搶劉村範圍內的建築工程混凝土業務或供應過程中,與其他公司或個人出現糾紛時,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所有業務員都必須趕到現場幫忙,確保自己公司最終獲利。

  現場 第一被告在法庭上一問三不知

  作為該案公訴機關,荔灣區人民檢察院查明,被告人劉某添、朱某高、陳某登、劉某東,糾集劉村華甫一社社長被告人鍾某泉、副社長被告人鍾某恆,劉村華甫二社社長被告人鍾某成、副社長被告人鍾某堅、鍾某華,劉村北一社社長被告人劉某明,穗某公司總經理被告人孔某熊,帶領各自社員、公司業務員等人,透過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手段爭搶工程。

  同時,在工程混凝土供應業務由其他公司承接的情況下,被告人陳某登、劉某東等人或透過語言威脅、阻擾施工,或透過被告人劉某添以社群幹部身份出面“調節談判”等方式,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供應商索取“地材費”、“管理費”等作為補償。透過上述手段,該團伙逐漸形成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公訴機關指控,為實現劉村轄區內所有工程、原材料供應由宏某公司、穗某公司等控制,壟斷劉村建築工程的目的,該團伙有組織地在劉村範圍內實施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大量違法犯罪行為,稱霸一方,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活秩序和經濟秩序。

  在法庭上,作為第一被告人,劉某添只承認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項罪名,其餘控罪皆不承認。他說,他在1997年至2001年曾以私人名義參與原蘿崗區部分工程,在2001年後,便沒有參與相關工程,也沒提供和獲取過相關工程的服務與獲利,因此並不清楚社群裡承包工程的利潤分配。除此之外,劉某添“一問三不知”,但當被問及願不願意退出贓款時,他表示願意配合法庭退出贓款。

  案件細節

  他人買賣水泥 每立方要交15元“過路費”

  隨著廣州市“東拓”戰略的實施,原蘿崗區東部的房地產業日益興旺,劉氏涉黑團伙趕上了這一時期,不少工程的建材生意成為其眼中的“肥肉”。一旦發現樓盤、道路等承建方不使用劉氏團伙兩家公司提供的建築材料,他們就立即糾集人員前往,透過恐嚇、攔車、打砸等手段,強迫交易並敲詐勒索。

  公訴機關指出,2013年至2015年,華某公司與四某公司先後承建某小區部分樓房的土建、初裝工程。劉氏團伙利用在該地區長期以來形成的威懾力,由劉某添等人與兩家公司進行“談判”,迫使其將工程的建材和混凝土業務交由劉氏團伙兩家公司承接,造成了華某公司與四某公司混凝土損失約335萬元,建築材料損失約123萬元。

  透過威脅恐嚇簽下“生意單”後,劉氏團伙壟斷了當地的建材生意,不僅高價供應建築材料,還藉由混凝土、水泥等材料交易要徵收“過路費”、“地頭費”、“行政管理費”等理由,進行斂財。如2009年12月,劉某敏等人透過攔截車輛、阻撓施工等方式,強迫某公司向其繳納混凝土每立方米15元的“過路費”。2013年底,劉某東糾集劉某釗等人,強迫施工方向其額外支付加氣磚每立方米30元、砼泵每立方米1.5元以及混凝土“行政管理費”共約39萬元。

  與武術表演團發生矛盾 開槍打傷三人

  公訴機關查明,除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外,劉氏團伙的部分成員還實施了故意傷害,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開設賭場,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其他犯罪。

  200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陳某登應同案人鍾某南(已判決)的要求,攜帶一支獵槍,開車到原蘿崗區開創大道與宏明路交界處。二人接頭後,便計劃報復因瑣事與鍾某南發生口角並打鬥的河南省寶豐縣“武林風”武術表演團成員,並駕駛車輛追趕“武林風”武術表演團的車隊。

  當追至原蘿崗區東區開創大道華甫村路段時,二人發現“武林風”武術表演團的車隊停在此處,便由鍾某南駕車掉頭開至對面馬路,由被告人陳某登持上述獵槍,朝“武林風”武術表演團的車隊連開數槍,打傷3名錶演團成員,後兩人駕車逃離現場。經鑑定,3名被害人一人重傷,兩人輕傷。

  (2017-08-06)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煜)平均年齡50歲、最年長者70歲,公然採取辱罵、脫衣侮辱、恐嚇毆打、損毀財物等手段,威脅傷害他人人身安全……連日來,河南商丘睢陽區“大媽涉黑團伙”引發關注。

  睢陽警方提供的資料顯示,“大媽涉黑團”成員超30人,插手各類糾紛非法牟利,涉案29起,遍及商丘及周邊縣市。日前,睢陽區人民法院判處主要成員2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

  此案負責人、商丘市公安局睢陽分局新城派出所警官李春光告訴新京報記者,“大媽涉黑團伙”具備涉黑涉惡團伙特徵,社會危害性大,不能因其成員的特殊性而進行特殊對待。

  “工程糾紛查出幕後組織”

  新京報:怎麼注意到有這樣一個組織存在?

  李春光:一開始是一起民事糾紛,去年1月份,轄區內的一個建築工地施工方報案,說遭遇一群人擾亂施工,雙方發生了糾紛。民警到場後發現,“擾亂施工”的人是一群中老年婦女,而且是有組織的。

  新京報:以什麼手段擾亂施工?

  李春光:辱罵,語言非常露骨,然後就是搶奪工具,以各種手段干擾工地的正常作業。

  新京報:由一起工程糾紛查出一個涉黑團伙?

  李春光:應該說不僅僅是這樣一起案件。2013年以來,警方多次收到類似警情,而執行這樣的“任務”的,都是中老年婦女。透過調查,我們將多起案件進行串並、對比,發現實際存在一個組織嚴密的團伙。

  “每人每場200元左右”

  新京報:組織的結構是什麼樣的?

  李春光:調查顯示,組織成員一共有30個左右,大部分是女性,平均年齡在50歲左右,最大的已經70歲了。平時,這些人都沒有正式工作,依靠電話互通訊息,然後幫人“撐場”。

  新京報:這些人的主要“業務”有哪些?

  李春光:有一個組織者,姓胡,也負責策劃。這個姓胡的主要負責接活,一般是債務糾紛或者工程糾紛,還有就是醫療事故,俗稱“醫鬧”。組織這些成員去鬧事,主要的形式是脫衣服、恐嚇毆打、損毀財物等。

  新京報:參與人員能夠得到什麼?

  李春光:一般的成員按場次結賬,每場200元左右,領頭的多一些。如果去外地“出差”,報銷來回路費、包食宿。如果有人因此進了派出所,出場費會高一點。

  “不能因為年齡性別特殊對待”

  新京報:抓獲的過程是怎麼樣的?

  李春光:其實抓獲過程並不是很難,主要成員都是中老年婦女,沒有反偵察能力。知道名字,找到地址後,就能一網打盡。

  新京報:怎麼看待對於組織定性的質疑?

  李春光:警方認為,這樣一個團伙,目前查明的尋釁滋事案件有29起,範圍包括商丘市區和夏邑、虞城等縣,插手各類糾紛非法獲利,社會危害性大,已經具備涉黑涉惡團伙的特徵,不應當因為其成員的性別和年齡加以特殊對待。

  (2017-07-20)


  法制網蘭州6月20日電 記者趙志鋒 今天,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孫某等34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

  據公訴機關指控,自2013年4月到2014年4月,被告人孫某唆使郭某、華某、賈某等人透過毆打、威脅、恐嚇等手段,先後將張某、朱某等人的非法採砂生意強行佔為己有或逼迫合夥經營,他們各自帶小弟也隨之投靠到孫某的麾下,形成了以孫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孫某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團伙成員統稱為“哥”,負責指揮、領導和擺事,賈某負責該組織據點“泓聚安”酒吧的日常經營活動,郭某和賈某在該組織處於核心地位,華某等人充當打手和耳目,張某等人為該組織骨幹成員,他們糾集馬某等30餘名社會閒散人員,以“泓聚安”酒吧為主要據點,長期盤踞在蘭州新區,透過大肆非法挖地採沙,搶奪、打壓、控制新區採沙業,插手新區建築行業內的部分土方承包工程,在新區個體娛樂行業收取“保護費”等方式聚斂錢財,稱霸一方,在蘭州新區採沙業形成非法控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餘起,涉及強迫交易等多宗罪行,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被告人孫某及其手下在蘭州新區周邊共經營採沙點7處,獲取採沙款共313萬餘元。

  據指控, 孫某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非法獲利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給組織成員租房,在賓館包房解決成員的住宿;交納“據點”租金,租用挖掘機、運沙車,購買、租用交通工具;準備了大量汽車,每輛車內均備有砍刀、鋼管、木棍等兇器。作案後,能擺平就擺平,擺不平就安排跑路。孫某為受傷成員支付醫療費,給逃匿成員提供資金,為該組織的發展建“據點”、開沙場投入了大量資金。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之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賈某、王某等人的行為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趙某等人的行為均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該案還在審理當中,預計審理4天。

  (2017-06-20)


於歡案涉黑團伙吳學佔等15人被提起公訴
於歡案涉黑團伙吳學佔等15人被提起公訴
於歡案涉黑團伙吳學佔等15人被提起公訴

  6月14日至15日,上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黑團伙案,韋榮堅、韋紅賢等15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八項罪名被上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7年起,以被告人韋榮堅、韋紅賢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透過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故意傷害、破壞生產經營、非法持有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在上林縣三里鎮、喬賢鎮一帶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生活秩序。

  由於該案涉案人數多,案情複雜,庭審過程持續了2天,一百多名被告人親屬和群眾旁聽了庭審。為確保案件順利審理,上林縣法院申請調集了80餘名公安、法警維護庭審現場秩序。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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