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裡,九旬老人打死另一名九旬老人後病逝,責任如何定?
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序加快
老年服務業也迅速發展
託老所、養老院如雨後春筍般湧現
但近年來發生在養老機構裡的悲劇
卻也屢見不鮮
不久前,浙江省台州市仙居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發生在養老院裡的生命權糾紛。九旬老人在養老院內被其他精神異常的老人打死,這起悲劇到底是誰之過?
圖:視覺中國
老人在養老院內被室友毆打致死
張大爺九十多歲,兒孫滿堂,只是兒孫們工作生活實在太忙,沒法細緻照顧老人,於是,2018年,大夥兒經過一番商量,決定將張大爺送到仙居某養老院託養、護理。張大爺在養老院一直相安無事,子女們也隔三差五去探望,也算是安享晚年。
但入住不到一年,不幸的事情發生了。2019年7月的一箇中午,張大爺在養老院自己的房間內遭秦大爺毆打,被發現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秦大爺是與張大爺同住的室友,也已91歲,剛入住養老院一個星期。當天,他拿起其他老人留在房內的柺杖無故毆打了張大爺。案發後,經公安機關鑑定,秦大爺患血管性痴呆,屬無刑事責任能力。事發後不久,秦大爺也患病去世了。
家屬索賠,兩方互相推卸責任
張大爺家屬:
秦大爺的故意傷害行為和養老院疏於管理、嚴重失職是導致張大爺死亡的直接原因,一紙訴狀將秦大爺子女及養老院告到了法院,要求兩方賠償經濟損失40餘萬元。
秦大爺的子女:
他們雖然對父親具有贍養義務,但並非張大爺死亡的直接侵權人,而且父親已經託養給養老院,他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養老院作為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養老機構,事發一段時間後才有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如果能及時發現制止,張大爺就可能不會死亡,這是屬於養老院的管理疏漏,故應由養老院承擔賠償責任。
養老院:
他們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有護工定時巡查、影片監控等,事發當天也在第一時間報警、叫救護車,已盡到全部注意義務。而且,秦大爺入住時,雙方還簽訂了“乙方在院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等所造成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的豁免條款。張大爺的死亡結果是秦大爺的加害行為所導致,養老院並非共同加害行為人,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都在相互推諉,考慮本案如果簡單下判,雙方可能都會不服氣,於是承辦法官聯絡有關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共同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
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秦大爺子女賠償張大爺家屬12.3萬元,養老院在已墊付3000元醫藥費外,再賠償6.7萬元。
法官說法:
打人者子女和養老院均有責任
本案中,雖然秦大爺的民事行為能力未經鑑定,但綜合公安機關鑑定及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秦大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秦大爺的子女是其監護人。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監護人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責任是法定責任。也就是說,只要被監護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監護人就應承擔民事責任,不論監護人是否有過錯。
因此,本案中秦大爺在養老院託養並不能免除其子女的監護責任,秦大爺的加害行為是張大爺死亡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由其有監護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擔。
從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證實:
秦大爺打人所使用的柺杖是其他老人遺留在房內的,養老院作為管理人,對可能具有一定危害性的柺杖沒有盡到及時清理義務。在張大爺基本喪失自理能力的情況下,沒有采取與其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護理措施,在張大爺被打傷間隔時間較長後才發現,最終導致其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因此,養老院沒有完全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張大爺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本案也為社會作了警示,養老機構要提高管理能力,重視對老人入住前的健康檢查,保護好養老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子女將老人送到養老院並不是“一勞永逸”,不能隱瞞老人的健康狀況,更要常去看望老人,履行好監護責任,讓老人安度晚年。
瀟湘晨報綜合仙居法院報道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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