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晚報掌上長沙1月22日訊 據中國青年報訊息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今天下午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新動物防疫法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野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方可利用。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需報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新法還規定,攜帶犬隻出戶,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對飼養的犬隻未按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可能被處罰款;逾期不改正的,除罰款外,還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託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王觀芳在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釋出會上介紹,本次動物防疫法修改的亮點有兩項“調整”,分別是:動物防疫的方針由原來“預防為主”調整為“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淨化、消滅相結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礎上,推動動物疫病從有效控制並向逐步淨化消滅轉變;動物防疫責任從原來主要由政府獸醫機構承擔,調整為構建責任明確、各負其責、各盡其能的防疫責任體系。
談及動物防疫法修訂的背景,王觀芳指出,2018年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對動物防疫法實施情況進行執法調研時瞭解到,現行動物防疫法實施取得積極成效的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在動物防疫形勢方面,我國動物疫病病種多、病原複雜、人畜共患風險存在;隨著對外貿易和人員交流的增多,非洲豬瘟等境外動物疫病傳入風險增大。
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國缺少淨化重點動物疫病的制度設計;現行動物防疫法對高風險地區的動物向低風險地區的調運沒有規範;養殖經營者防疫意識比較淡薄,法律對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剛性約束不強。基層動物防疫和監管力量不足,獸醫制度不完善,難以滿足防疫的需要。
“新動物防疫法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王觀芳介紹,新法補上原先缺失的制度,比如新增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和獸醫管理兩章內容,對動物疫病淨化消滅規劃和計劃等作出規定;進一步完善原先不完善的制度,比如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動物檢疫、疫情監測預警、動物和動物產品衛生防疫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原來薄弱的環節,比如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強化法律責任。
據瞭解,在強化公共衛生法律制度保障方面,修改後的動物防疫法規定,人畜共患病名錄由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協作機制;發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時,3個部門之間應當及時相互通報;發生人畜共患病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監測,並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公佈疫情,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鑑於狂犬病是動物和人的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新法規定:對造成人畜共患病傳播、流行的,依法從重給予處分、處罰。
新動物防疫法對無害化處理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有何規定?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副局長王功民介紹,新法對此作出5個“明確”,即明確:生產經營主體和運輸主體的責任,並設定了禁止性的條款;無害化處理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分工;縣鄉兩級政府對不同區域發現病死畜禽收集、處理和溯源職責,以及野外環境發現的病死野生動物的收集、處置規定;無害化處理場所規劃的制定主體和無害化處理的執行機制;各級財政為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提供補助,以及補助標準、辦法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