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勞務報酬能拒不支付嗎?法律說:“不能”

由 宮繼梅 釋出於 綜合

“在勞務合同中,及時、足額向勞務提供者支付勞動報酬,是勞務享受者應當切實履行的義務。”雙峰法院員額法官王平凡在原告孫某訴被告戴某、彭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中鄭重地寫上這段話。

案情速覽

戴某、彭某系夫妻關係,兩人籌建的新房採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孫某後,孫某組織施工人員,自備架材、模板等施工器材進行建設。2014年11月1日,雙方就工程款進行結算,本案被告彭某向本案原告孫某出具一張“欠條,今欠孫某建房工資肆萬元整(40000元),每月利息肆佰元(400元)”欠條,2016年5月27日,本案被告戴某向原告孫某支付10000元后,以新建房屋漏水、衛生間滲水為由拒絕支付剩餘工程款。2020年5月11日,孫某向雙峰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判決

雙峰法院審理認為,作為勞務享受者的被告戴某、彭某在不能足額支付勞務提供者孫某的勞務報酬的情況下,向孫某出具欠條及按月利率10%(按40000本金每月利息400元計算產生)支付利息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兩人雖未在欠條上約定清償日期,但其在原告孫某催討時應當立即清償。對原告孫某請求被告二人償還勞務報酬40000元和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援。對被告戴某、彭某以房屋漏水、滲水為由拒付勞務報酬的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2020年6月22日,雙峰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戴某、彭某償還原告孫某勞務報酬欠款及利息共計56017.6元。

二審判決

一審判決後,戴某、彭某不服判決,以“案件定性錯誤、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婁底中院審理認為,最高法院關於實施《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本案中雙方實際形成勞務合同關係,孫某以勞務合同糾紛為由向雙峰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並無不當。上訴人戴某、彭某主張本案案由應為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援。

另上訴人戴某、彭某主張孫某所承建的本案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應當扣減工程款,但是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房屋質量問題確係孫某所提供的勞務造成,不能排除是房屋施工材料有問題造成房屋漏水的可能性,且一審承辦法官明確告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與本案審理的勞務合同關係非系同一法律關係,如涉案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上訴人戴某、彭某可另案起訴、依法主張。為此,婁底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婁底中院_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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