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需要房子這是中國式丈母孃規定的,沒有房子休想娶我家女兒,在丈母孃的口中,“女婿連一套房子都沒有,真的是一事無成”。生孩子需要房子,這是當前體制的約束,孩子落戶需要房子、孩子上學需要房子,孩子想要與當地諸多小朋友一樣待遇,也需要一套房子。當婚姻結束的之後,房產大事該怎麼辦?
基本都參照各佔50%的比例劃分,例如男方在結婚之前已經非常富有,存款5000萬元,房子30套。然後與女方結婚,不過由於感情不和最終離婚,女方通常情況下會分割到2500萬元和30套房子總價值的一半(除了有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等情形除外)。這也就是我們過去經常見到的,一位女士經過3次結婚和離婚,最終從身無分文到身價百萬的原因。
而新法清晰地劃分了夫妻雙方婚前與婚後的財產界線,如果一方在婚前有一元的房產,即便是在二人結婚以後,這一元也不會成為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在取得結婚證之前,男方獨自支付40萬首付買房,取得結婚證後夫妻二人共同還房貸。幾年之後雙方提出離婚,但小紅要求小李給自己20萬將不再主張任何有關房產的權益。其實女方的要求並不合理。
“共同財產共同分割,共同債務共同償還”,小李首付的40萬元並不屬於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小紅想拿走首付款的20萬顯然是不可能的。總之,夫妻雙方的財產都不包括結婚前的個人財產。例如,該男子在結婚前已經節省了數億美元的房地產價值。 1億元的房地產不能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不能參與離婚。再例如一方父母贈送的財產,明確贈送給自己一方子女的,也不能分割。
新婚姻法與舊婚姻法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對個人財產的界定和保護”,新法明確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範疇,如果實在難以理解,記住一條就可以:結婚前個人的東西,依然是個人的;結婚之後沒有協議證明是個人的東西,那都是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