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丨張曉雲
中行原油寶“第一案”二審結果出爐。
2月10日,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透過微信公眾號釋出了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2件民事上訴案件的二審結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12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2件原告投資者訴被告中國銀行的涉“原油寶”事件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判決中國銀行承擔投資者全部穿倉損失和20%的本金損失,返還扣劃的投資者賬戶中保證金餘額,並支付相應資金佔用費。
據瞭解,此次案件是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發生後的首次案件,也被稱為原油寶事件“第一案”,廣受外界關注。
一審判決後,兩名原告分別提起上訴,認為中國銀行應賠償其全部損失,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援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2起上訴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1年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2017年報中國銀保監會備案設立,中國銀保監會對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風險事件進行調查並於2020年12月作出了行政處罰,金融監管部門未認定中國銀行銷售“原油寶”產品屬於非法經營期貨行為。“原油寶”產品實行100%保證金交易,並設定最低保證金比例為20%的強制平倉線,不符合槓桿交易這一期貨交易典型特徵。上訴人認為雙方當事人就投資“原油寶”產品事項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無效的觀點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中國銀行透過《產品協議》、官方網站、手機銀行APP“幫助”欄等對“原油寶”產品的適用物件、風險等作出了提示和說明,在銷售產品前對銷售物件進行了風險測評,按照銀行業適當性標準履行了銷售產品的適當性義務,上訴人認為中國銀行將“原油寶”產品銷售給風險測評結果為平衡型的投資者且未做必要風險提示和說明、未正確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觀點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對中國銀行在產品設計上未考慮原油期貨產品會出現負價極端情況,在交易過程中未能向投資者提示負油價帶來風險,且未執行協議中關於保證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時強制平倉的約定,一審判決已經做出認定,並判決中國銀行承擔相應責任,即承擔投資者全部穿倉損失和20%的本金損失,返還扣劃的投資者賬戶中保證金餘額,並支付相應資金佔用費,上訴人認為中國銀行應當賠償其全部損失的觀點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介面新聞了解,中行承擔原告全部穿倉和20%本金損失,和此前中行給出的和解方案一樣。
此外,針對中國銀行“原有寶”事件,銀保監會於5月中旬啟動了對該事件的調查,並於12月1日向中國銀行開出了3張罰單。
其中,中國銀行被罰5050萬元,中行全球市場部總經理王衛東以及全球市場部原總經理甄梅兩位高管分別被警告並處以罰款50萬元。
銀保監會給出的處罰理由是“產品管理不規範,包括保證金相關合同條款不清晰、產品後評價工作不獨立、未對產品開展壓力測試相關工作等;風險管理不審慎,包括市場風險限額設定存在缺陷、市場風險限額調整和超限操作不規範、交易系統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等;內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不合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履職不足、全行內控合規檢查未涵蓋全球市場部對私產品銷售管理等;銷售管理不合規,包括個別客戶年齡不滿足准入要求、部分宣傳銷售文字內容存在誇大或者片面宣傳、採取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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