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原副局長“下海”當黑老大,大肆斂財10餘億元,一審獲刑二十五年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陳先福等70人(其中19人為非組織成員)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海南一中院官方公眾號通報了案件詳情。

公安局原副局長“下海”當黑老大,大肆斂財10餘億元,一審獲刑二十五年

海南一中院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採礦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重婚罪等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陳先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判處其他5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刑期,並處沒收全部財產到1萬元不等罰金。以非法採礦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判處19名非組織成員有期徒刑三年至九個月不等刑期,並處五萬元到一萬元不等罰金。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先福原系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開發區分局副局長,2016年6月辭職。在任期間,拉攏商人黃鑽東投資,並利用被告人陳先照時任文風村村長的職務便利租地,在文風村合作開設文峰石場。陳先福憑藉其公安局副局長的身份,作風蠻橫,逞強爭霸,在石山地區惡名初顯。2007年7月,陳先福、陳先照指使被告人陳先光等人將到文峰石場鬧事的王某君砍成重傷,以此影響惡劣的案件為標誌,陳先福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

公安局原副局長“下海”當黑老大,大肆斂財10餘億元,一審獲刑二十五年

陳先福是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對組織的發展、執行、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調、管理,掌控並分配組織非法收益。陳先照、李勇、陳先光、王關偉、王業雄、李照傑直接聽命於陳先福,系該組織積極參加者中的骨幹成員。被告人李經國、王厚軍、陳李進、王基智等17人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系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陳保銳、李鑫、李庚、陳保志等27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並接受上級成員的指揮、管理,參與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系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該組織透過非法採礦、強迫交易“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10餘億元。犯罪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等12個罪名,導致1人重傷、1人輕傷、1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造成海口石山地區人民群眾極大的心理恐懼。為牟取暴利,該組織利用其在當地的強勢地位,對海口石山地區的石料供應行業、領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為尋求非法保護,該組織以非法手段拉攏、腐蝕政府職能部門有關領導幹部充當“保護傘”,導致該組織在海口石山地區長期大肆實施非法採礦犯罪活動未被打擊處理。該組織把控村基層組織,大量非法租地採礦,嚴重干擾、破壞了海口石山地區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經營、生活秩序。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先福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生活秩序,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採礦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先福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不僅應當對其指使他人實施或者直接參與實施的罪行承擔刑事責任,還應當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海南一中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嚴厲打擊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把持基層組織,壟斷礦產資源、欺壓、殘害當地人民、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等各項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有效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加快推進海南自貿港建設營造平安穩定的社會環境。

瀟湘晨報綜合海南一中院報道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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