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4月26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審,草案二審稿對使用者數量巨大的網際網路平臺的個人資訊保護義務作出了規定。
草案二審稿規定,提供基礎性網際網路平臺服務、使用者數量巨大、業務型別複雜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資訊處理活動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處理個人資訊的平臺內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定期釋出個人資訊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針對公眾普遍關注的個人資訊收集、使用規則不透明及過度收集、使用等突出問題,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不得透過“脅迫”方式處理個人資訊;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範圍、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個人資訊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目的、方式和範圍,並應當保證個人資訊的質量,避免因個人資訊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草案一審和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專家、社會公眾提出,民法典中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受到侵害的,其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建議參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對死者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一條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個人在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由其近親屬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