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了50年的“兒子”竟是…浦東法院判決首例親子關係否認之訴
新民晚報訊(通訊員 王治國 陳穎婷 記者 宋寧華)親子關係否認,從法律上來說,就對父子或父女關係的否認。年逾八旬的黃老伯請求法院確認,他與養了50年的“兒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近日,浦東新區法院依照《民法典》等規定,作出判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親生父子關係。據悉,這是《民法典》實施以來,上海浦東法院判決的首例親子關係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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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伯表示,自己戶籍在外地,人也長期在外工作。為了讓“兒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將其戶口報在常住的上海外公外婆家。誰知受託人沒聽清,將其“兒子”的姓誤寫為“王”。
50年後,一件事打破了一家人平靜的生活。由於黃老伯居住的房屋要拆了,原本是一件皆大歡喜的好事,卻因“兒子”和黃老伯姓氏不同節外生枝。為了證明父子關係,黃老伯與“兒子”做了親子鑑定,哪知結果卻掀起了軒然大波。原來,黃老伯與“兒子”非親生父子!
年逾八旬的黃老伯,為此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請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養了50年的“兒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
上海浦東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黃老伯與“兒子”並無生物學意義上的父子關係,他的主張具有事實依據,應予支援。同時,其“兒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意味著其放棄行使訴訟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因此判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親生父子關係。
法官點評:
主審法官趙茉指出,本案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但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而《民法典》中增加了相應內容,確立了親子關係否認制度,因此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為此,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