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羊城晚報記者 陳輝

記者13日從廣東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獲悉,《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日前已經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務會議透過,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和現行的《規定(2014年版本)》相比,新規有多處變化——

生育保險費與職工醫保合併繳費

按照新的《規定》,生育保險費將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併繳納,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管理。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原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

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其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停止繳費的,其職工和職工未就業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應待遇。據瞭解,這個時間點在現行規定中沒有這麼明晰。

這些人無需繳納生育保險費

新規明確了無需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包括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並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未達到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職工。

靈活就業人員等享待遇不享津貼

新規首次提及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並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女職工終止妊娠產假天數有變化

女職工終止妊娠享受的產假時間也有變化: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產假計15天至30天(現行規定是15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計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產假計75天(現行規定中,對於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天數為42天)。

推進跨省異地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

新規還明確,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職工在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者經備案後在省內異地聯網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推進跨省異地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探索將生育保險異地就醫納入就醫地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服務範圍。

生育醫療費結算申請時間延至三年

職工生育醫療費用不能直接結算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並在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日起三年內(現行規定為一年內),向參保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報銷或者申請撥付一次性生育醫療費用補貼,具體支付標準由地級以上市規定。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生育津貼的,可以在職工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日起三年內,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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