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突然撲向大貨車車底,當場身亡…法院判了

來源:資訊時報 記者 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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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正常行駛,

行人突然撲向車底,

當場被碾壓身亡。

到底是意外還是自殺?

行人突然撲向大貨車車底,當場身亡…法院判了

家屬將司機及保險公司等訴至法院,

索賠16萬餘元。

近日,

白雲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行人突然撲向車底

2019年9月26日16時41分許,丁某駕駛廂式貨車(車輛所有權人為某物流公司),以6.4km/h的速度沿廣州市白雲區貨場西路由南往西左轉彎行駛至廣州市白雲區橫滘二路貨場西路北10米路口時,坐在貨場西路路邊的行人陳某突然起身從路邊撲倒在貨車右側車底。結果,貨車右後輪碾壓行人頭部,造成陳某當場死亡的事故。

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丁某無責任。

此後,陳某家屬將司機、物流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家屬認為,“陳某因不知名原因倒向丁某駕駛的貨車,導致陳某死亡”,被告方應承擔至少20%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餘元。

“事發時,我是按交通規則行駛的,且我注意到了受害人陳某坐在路面,為安全起見,我採取減速措施緩慢行駛,但陳某趁我拐彎時突然鑽進我的車底。”司機丁某感到很冤。

物流公司也認為,是陳某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且該公司已向家屬墊付了3萬元。保險公司也認為,事故是陳某故意造成的,不應承擔責任。

家屬稱不排除突發疾病

據陳某家屬稱,陳某生前沒有重大疾病,沒有精神疾病,沒有家庭矛盾,也沒有外債仇人等非正常的因素,且陳某也沒有購買相關的意外保險,事故發生前也沒有立遺囑等自殺的跡象。

家屬一方認為,從監控看,並不能必然得出陳某是故意自殺的結論。雖然在現實生活中符合該表現形式的以自殺較為常見,但是也可能存在其他比較罕見的一些因素。家屬認為,陳某可能是因為身體不舒服,而在事發地點休息,然後剛好在事發的時間因血壓上升或其他原因導致身體無法支撐而向前撲倒在車輪處,該情形同樣無法在本案予以徹底排除。

家屬一方稱,被告方認為陳某存在自殺,所以相關的責任應該予以免除,則應該由被告舉證證實該事實,單從影片顯示的客觀情況來看,是無法得出這一結論的。

法院認定死者自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事發時的影片監控顯示,事故發生當天的16時4分51秒,陳某就已經在路邊,且一直未離開,在16時41分17秒,在涉案貨車前輪已經過陳某後,陳某突然起身,雙手向前伸直,撲倒在正在由南往西左轉彎的貨車右側車底。本案存在陳某故意製造案涉交通事故的高度可能性,家屬對陳某的一系列異常行為並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被告方認為陳某涉嫌提前到達事發地點選定事故車輛、故意製造案涉交通事故,相較於家屬的解釋明顯具有說服力。

行人突然撲向大貨車車底,當場身亡…法院判了

法院認為,陳某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坐在機動車道的路邊的行為本身就存在引發交通事故的隱患,且應當能夠預見突然撲向正在行駛中的貨車車底的高度危險性,但其仍然實施了上述一系列行為,可見其主觀上存在製造交通事故、放任交通事故發生的故意。其行為已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給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損害的同時亦嚴重妨礙了道路交通安全。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案涉事故系陳某故意製造,其應對自身危險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於是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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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FM93交通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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