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織金法院公開開庭
審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被告人李某昆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9年4月
被告人李某昆在與表哥吳某微信聯絡時
得知辦理1張信用卡並出售可獲利1500元
其便到銀行辦理信用卡
並繫結電話卡後出售給吳某
期間
經吳某介紹
李某昆以1000元至1800元不等價格
向他人收購信用卡後
又以2500元每張的價格出售給吳某某
經核實
被告人李某昆除利用自己的真實身份
到相關銀行辦理4張信用卡用於出售外
還收購併出售他人信用卡共計30張
獲利2萬餘元
因李某昆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數量較大
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綜合其犯罪
情節、手段、認罪悔罪等情況
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來源:織金法院
作 者:姚 茂
【來源:貴州高院】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