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由於網際網路為交易雙方提供了跨越物理空間的溝通渠道,透過網路協商訂立合同條款越來越成為追求交易便捷、降低成本的商事主體的選擇。在案件當中,透過微信、QQ、電子郵件協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情況比比皆是,也成為認定案件關鍵事實的主要證據。目前網際網路電子資料證據成為案件主要證據的比例逐步上升,甚至部分案件中此類證據,特別是微信證據成為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
為了統一司法實踐中網際網路電子證據認定標準,南沙法院在全省率先出臺《網際網路電子資料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
《規程》對網際網路電子資料證據的內涵予以了界定,依據及參考已經頒佈施行的《電子簽名法》以及尚在審議過程中的《電子商務法》,並結合法院審判實踐中出現較多的證據型別,列舉了簡訊、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網際網路軟體所產生的,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資訊。
針對各種證據型別,《規程》對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方面作出指引,包括固化證據的形式、使用的介質、展示證據的程式。同時法院也在立案視窗和應訴送達時專門放置舉證指引清單,對於提交此類證據的當事人及時進行指導,減少不規範的舉證行為,提高審判效率。
《規程》還對法官採信電子證據的認證過程作出指引。對於透過公證、鑑證可以解決證據真實性認證問題的,引導當事人進行公證、鑑證,而對於沒有進行公證、鑑證或者公證、鑑證內容尚不足以證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主要透過電子資料證據中當事人的身份真實性、通訊內容的完整性來對證據進行認證。
▌關於微信相關證據《規程》這樣說
當事人提交微信相關證據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1、使用終端裝置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聊天雙方的個人資訊介面。藉助微訊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資訊介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資訊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3、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新增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資訊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資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法官採信微信相關證據時如何做?
1、法官在採信微信相關證據時如何確定微信使用者身份?
微信並未強制實名認證,法官在採信微信相關證據時,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訊號、繫結的手機號碼以及聊天記錄中透露的相關資訊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生活經驗,綜合相關資訊,使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進行確認。
2、法官如何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透過雙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來分析是否存在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並據此作出事實認定。
▌網際網路電子資料證據舉證指引
一、當事人如提交的證據中涉及以下依託網際網路形成的證據的,請遵照本舉證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訊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訊功能的軟體)生成的對話記錄,包括文字、靜態和動態圖片、文字檔案、音訊、影片、網路連結;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釋出的文字、圖片、音訊、影片、網路連結的,其中文字包括評論和點贊;
(三)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如支付寶、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軟體)產生的支付轉賬資訊;
(四)其他電子資料等(透過電子郵件、部落格、手機簡訊等形成或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二、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採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影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並將相應圖片的紙質列印件、音訊、影片的儲存載體(隨身碟、光碟)編號後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寶、QQ通訊記錄作為證據的,應當對使用者個人資訊介面進行截圖固定;
(二)證據中包含音訊的,應當提交與音訊內容一致的文字文字;
(三)證據中包含影片的,應當提交備份影片後的儲存載體;
(四)證據中包含圖片、文字檔案的,應當提交圖片、文字檔案的列印件;
(五)證據的內容或者固定過程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當提供公證書。
(訴訟風險提示: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不能獲得法院採納的風險。)
三、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於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訊、影片),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四、當事人應儲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資料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裝置等。
五、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登入相應軟體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訊、影片進行核對。
展示裝置應當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入軟體出示電子證據時,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並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訊、影片進行一致性核對,由書記員記錄核對結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賬戶持有人登入微信、QQ,展示登入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在通訊錄中查詢對方使用者並點選檢視個人資訊,展示個人資訊介面顯示的備註名稱、暱稱、微訊號、QQ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資訊介面點選“發訊息”進入通訊對話方塊,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資訊內容逐一展示,對文字檔案、圖片、音訊、影片、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選開啟展示。
(二)出示電子郵件:
(1)由電子郵箱賬戶持有人登入進入電子郵箱,展示電子郵箱的地址;
(2)點選所要出示的電子郵件,展示對方電子郵箱地址以及電子郵件內容。
(三)出示簡訊:
由手機持有人登入簡訊介面,點選相應簡訊展示對方手機號碼及簡訊內容,同時應當明確本方手機號碼。
(四)出示支付寶:
(1)支付寶使用者登入支付寶軟體,點選“我的”選單,展示本方支付寶賬號、身份認證資訊;
(2)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查詢對方使用者並點選檢視個人資訊,展示對方支付寶賬戶名稱及真實姓名;
(3)在個人資訊介面點選“發訊息”進入通訊對話方塊,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資訊內容逐一展示,對圖片、音訊、影片、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選開啟展示。
(4)展示轉賬資訊的,點選通訊對話方塊中的聊天詳情—檢視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資訊。
出示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軟體,參照以上方式進行展示、核對。
來源:法務之家
【來源:東明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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