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震懾作用

由 戚國慶 釋出於 綜合

  

  近期,北京、陝西、安徽等地釋出了最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公告,一批餐飲企業上了“黑榜”。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公告顯示,有12批次樣品不合格,市民熟悉的金百萬、紫光園等餐飲企業以及永輝超市上了“黑榜”。

  對外公佈食品監督抽檢結果,是行政執法部門的一項常態化工作,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加強食品安全監督。近年來,各地紛紛採取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措施,食品安全形勢不斷好轉。但是,食品安全領域仍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食品安全關乎民生大計。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和補齊短板,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既要“治標”也要“治本”。2019年5月份公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為此指明瞭方向,列出了舉措。其中,明確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是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制度又一記重拳。

  在公益訴訟制度實踐探索中,檢察機關應當加大對不特定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加大對侵權者的懲戒力度,發揮公益訴訟“利劍”作用。其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就是要讓侵權違法者痛上加痛,付出沉重代價。

  食品安全需要依法監管、重典治亂。對於侵權違法者,除了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外,我國法律還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食品領域而言,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近年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設成效顯著,但還存在著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法律震懾力不足等問題。如何將現有法律制度用足用好,是對執法司法部門工作能力和水平的考驗。為切實懲戒惡性侵權行為並實現對受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充分救濟,對涉及消費類公益損害賠償的,檢察機關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時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提起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首先,明確懲罰性賠償的功能。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眾多消費者不知、不願、不能起訴的情況下,發揮檢察機關的替代性和保障性作用,實現對不特定消費者權益的補償功能,避免侵權者賠償責任落空;二是開出賠償罰單,實施高額經濟制裁,令侵權者及潛在違法者畏懼懲戒,產生震懾與警示作用,從而減少和杜絕類似行為再度發生,發揮公益訴訟的懲戒震懾功能,實現檢察公益訴訟目的。

  其次,賠償離不開具體的數額。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還有不同標準。在食品消費領域,經營者銷售渠道通常非常廣泛,消費者相對分散,在人數不特定的情況下,從訴訟效率與取證成本角度考慮,對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公益訴訟起訴人可以銷售者的銷售額為基數,計算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數額,或者根據侵權人因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金額。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不法食品經營者損害的不僅是消費者個人或某個群體,還包括正當的食品生產銷售企業和行業、政府乃至整個社會的誠信。只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才能讓不法經營者承擔更大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潛在的不法經營者形成強大威懾,消除其獲得非法收益的激勵根源。(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