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嬰復活”根本不是奇蹟的開始……
在漢語裡,當“生”出現在“死”後,往往被認為是幸運的——死裡逃生、九死一生、死而後生、起死回生……
先死後生即是所謂的復活,顯然宗教給復活這種現象賦予了很多意義,但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什麼復活,死亡是不可逆的,變化的只是我們的主觀判斷。
這兩天在河南商丘市就發生了一起“死嬰復活”的事件,帶來的醫患糾紛是非難辨、錯綜複雜,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想象一下,如果你眼看剛降生的孩子被醫生宣判了死亡,萬念俱灰之下捧著親生骨肉的“遺體”,卻聽到一聲虛弱中帶著頑強的啼哭,你的內心將作何感想?
或許是為奇蹟出現而感到喜悅?
2012年,懷孕六個月的母親阿納莉亞·布特在阿根廷北部的一家醫院裡早產生下一名女嬰,但這卻並不值得高興,因為隨後醫生便宣告孩子在子宮內已經死亡,沒有發現任何生命跡象。
宣告嬰兒死亡後的流程中,夫妻二人與自己的親骨肉沒有任何接觸,因此他們希望到太平間親眼看一看這個命運悲慘的孩子。
他們開啟停屍房的冷櫃抽屜,撫摸著嬰兒冰冷的手,突然發現嬰兒的目光中透著生命的光,孩子並沒有死!年輕的媽媽大叫一聲激動得跪在地上,此時距孩子出生已經過去了12小時。
幸運的是孩子似乎一切健康,儘管當局已經針對這起醫療事故進行了調查,但孩子的父母顯然沉浸於孩子起死回生的喜悅當中,並表示要給孩子起名Milagros,意為“奇蹟”。
阿納莉亞·布特與死而復生的孩子
無獨有偶,來自哥倫比亞的珍妮·赫塔多也經歷了類似的驚魂時刻,她懷孕27周經剖腹產剩下一名女嬰,但由於一直找不到生命體徵,35分鐘後醫生宣佈新生兒死亡。
嬰兒被放在盒子中交給親生父親,過程中出現了輕聲的哭泣,於是孩子被緊急送往條件更好的兒科診所救治,她需要接受重症監護和肺部疾病的治療,巧合的是這個命硬的孩子也取名為Milagros。
哥倫比亞的奇蹟寶寶
其實所謂的復活不過是“假死”帶來的表象,這種假死也會被稱作微弱死亡,這種情況下人的迴圈、呼吸和腦的功能活動被極度抑制,生命跡象極為微弱。
很多假死的案例沒有呼吸、沒有心跳、摸不到脈搏、甚至四肢已經發涼,但其實他們的生命並沒有停止,只是肉眼不可見,甚至普通儀器都難以檢出。
假死現象其實並不罕見,中外都有關於逝世者復活的傳說或記錄,也因此發展出了一些相關的防範手段,西方出現了所謂的安全棺材,不僅可以保證呼吸,甚至可以向外界發出訊號自救,而中國則有“過頭七”再下葬的傳統。
一種可傳送摩斯電碼的安全棺材,對使用者有較高要求
對於成年人來說,避免誤判死亡的最好方法就是等待,可是假死的新生兒情況就要複雜得多,等待可能只會帶來更糟的結果。
這也是商丘“死嬰復活”事件引發廣泛關注的原因。
許先生的太太懷孕26周,因感到腹部不適到醫院就診,檢查後醫生診斷為宮內感染,需要立即進行剖腹產。手術順利,但醫生告知孩子出生後沒有生命體徵,是死胎,要求家屬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放棄搶救胎兒。
許先生希望帶走胎兒自行處理,隨後從醫生手裡接到一個繫緊的黃色塑膠袋,許先生提著袋子走到醫院門口發現胎兒並沒有死亡,於是趕緊返回搶救。
然而,搶救回來的孩子最終被確診為因腦部缺氧導致的重度腦癱,許先生氣憤至極。
在雙方的爭吵中,醫生承認胎兒出生後有微弱的生命體徵,但認為生存機率很低,診斷沒有過失;而許先生夫婦認為醫生在未告知胎兒原本有生命體徵的情況下,誘導兩人簽署同意書放棄搶救,又將胎兒放入密閉塑膠袋中,直接導致了重度腦癱。
站在許先生的角度來說,醫生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甚至隱瞞實情,原本胎兒或許能健康存活,不然不至於落得現在兩難的地步,一個有嚴重缺陷的孩子,遺棄可能違法,撫養可能拖垮家庭。
腦癱是目前我國導致兒童殘疾的主要疾病,而且尚無有效的治療方法,只能透過長期康復訓練減輕傷殘程度。根據一項研究調查顯示,腦癱患兒父母的親職壓力較大,樣本中57.76%的父母處於非常高的壓力水平。
簡單來說,腦癱患兒的父母不僅需要承擔高昂的治療康復費用,更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照顧孩子,還可能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壓力。
腦癱患兒的生活需要更多勇氣
因此,僅從家庭預期生活水平這一個方面來看,胎兒重度腦癱可能比死胎的結果更加令人難以接受。
可是,許先生孩子的腦癱就一定是密閉塑膠袋造成的嗎?可能沒有那麼簡單。根據南方醫科大學李宏的論文《腦性癱瘓病因及其修復機制的系列研究》中,對2003-2012該院收治的病例分析,腦癱病例的高危因素有:早產、宮內窘迫、不良妊娠、宮內感染等等。
許先生的妻子因宮內感染而早產,胎兒腦癱的風險是較高的,這可能也是其主治醫生認為胎兒生存機率較低的原因。也就是說,不能因為在密封的塑膠袋中待2小時一定會導致腦癱,就得出胎兒原本一定健康的結論。
這裡並非為商丘“死嬰復活”事件中的醫生洗白,他肯定有過失,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有真實案例支撐。
1994年,張某在某公司的職工醫院中分娩產下一子,過程中發現胎位不正,使用手法轉胎頭失敗,後使用胎吸助產而未使用產鉗助產,導致胎兒長時間缺氧出現窒息,最終診斷為腦癱。
案件經有關部門調查認為醫院存在過失,屬於醫療事故,孩子被鑑定為殘疾程度一級,家屬遂在2001年起訴該職工醫院,要求賠償損失2398004.1元。
然而經過2年的審理,雙方當事人為孩子的殘疾與醫院醫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先後委託省高階法院等多家機構進行鑑定,結果均為醫院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但沒能排除新生兒腦癱的先天性因素。
可見,關於新生兒傷殘的因果關係認定是非常複雜且難以量化的,也很難討論出結果來。我們不妨把重點放在更根本也更尖銳的問題上——誰有決定嬰兒生死的權力?
家屬已經簽字放棄救治能夠成為醫生辯解的藉口嗎?我們來看另一個比較近的案例。
2013年10月末,某醫院接收一名患有嚴重先天性畸形的男嬰,肺炎、先天性雙側後鼻孔閉鎖、腦損傷,情況很差,後多次出現呼吸心跳驟停,孩子父母已經傾盡了所有家產。
因此,在11月12日,患兒父母主動簽字放棄治療,並提出屍體由醫院處理,不留骨灰,結清費用後便離開。6日後,管床醫生髮現患兒面色青紫,呼吸心跳停止,在搶救無效後宣佈死亡,並填寫了死亡證明。
隨後,患兒的“屍體”在病房靜置了一天,次日才將其送至殯儀館,結果殯儀館發現患兒並未死亡,醫院緊急將患兒接回全力搶救,最終患兒於11月22日離世。
11月21日,患兒在安徽省立兒童醫院重症監護室接受治療
這起案例中,孩子的父母主動簽字放棄治療,也並未追究醫院,但最後處理結果卻是吊銷經治醫生執業醫師證書,對新生兒科負責人及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
看似是雙方都希望的結果,為什麼還是被定性為“嚴重誤診”,原因在於我國現行的法律還存在空缺,對新生兒的“安樂死”是不被法律保護的。
在一些允許安樂死的國家或地區,安樂死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存在無法解除的痛苦,二是必須經過患者主動申請。顯然,新生兒根本無法同時滿足以上兩點,更別提我國還沒有將安樂死合法化。
所以在實際中,由醫生執行的新生兒“安樂死”都涉嫌違反《執業醫師法》,由於不負責任延誤危急患者的搶救和診治,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荷蘭,每年有650名嬰兒被安樂死,但被不少國家所譴責
可以說只要出現了“死嬰復活”,嚴格來說經治醫生就存在過錯甚至違法,即便家屬已經簽字放棄治療。此次商丘的案件也同樣不例外,只是可以預見後續的調查以及訴訟會錯綜複雜。
總之,醫生、父母、孩子三方都不會有贏家,或許有人認為從孩子的角度來說,活下來終究是件好事,但我們怎麼知道胎兒尚未形成的自我意識在未來會選擇“好死”還是“賴活”呢?怎麼知道他能夠承受巨大的壓力活在社會中呢?可是不活下來,他又何以能做出選擇呢?
我們在談“死嬰復活”的時候實際在談生命的權利,新生兒的生死能不能由他人決定?
人類的醫學發展不過數千年,在那以前,人的生命由自然決定,優勝劣汰乃自然選擇,簡單直接。可當我們的醫學足以對抗甚至逆轉自然,生與死就變成了一個極為複雜的問題。
醫生的職責往往就是與自然對抗,見死不救會被認為是失職,但在缺陷新生兒的救治中這種簡單的邏輯將會讓人陷入兩難。
雖說生命是人享受一切權利的基礎,但以“好死不如賴活”的出發點保護他們生命權利的同時,又何嘗不是剝奪了他們自由選擇的權利呢?如果同意放棄嚴重缺陷嬰兒的生命,那嚴重缺陷又該如何界定?
當我們擁有了對抗自然的能力,那麼順其自然也就成了另一種故意,也不存在預設選項,這種兩難的抉擇彷彿人類給自己設下的倫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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