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賠償金!專業醫托和“冒牌醫生”聯手忽悠患者獲刑
醫托和“醫生”聯手忽悠患者,詐騙錢財百萬餘元。騙子受到應有懲處,然而眾多被害人卻分散四處,他們的利益該如何維護?
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辦理首例醫療機構欺詐性診療民事公益訴訟案,2020年12月24日,無錫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某醫療門診部法定代表人陸某就該起醫療欺詐案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358萬餘元。據辦案檢察官介紹,目前該案正在執行階段,款項執行到位後將通知受害消費者前來領取,訴訟時效期滿後剩餘部分用於消費公益事業。
全套虛假流程坑蒙眾多病患
某醫療門診部屬個人獨資企業,原先是一家綜合門診部,因經營問題而頻繁更換老闆。2016年,陸某成為門診部法定代表人。
陳某負責門診部日常經營。為增加營業額,陳某等人在明知門診部缺乏醫療條件和醫療資質的情況下,僱醫托從市內正規醫院騙來病人。無資質的“醫生”坐堂問診,冒充專家誇大病情;無醫學檢驗資格的“檢驗師”給病人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主刀大夫”不負責任地實施手術。一套流程下來,病人懵懵懂懂接受了不規範、不正確或者不必要的藥物治療、注射治療、器械治療、手術治療等,少則被騙數百元,多則損失數千元。
而門診部透過上述欺詐方式實施非法診療活動,不僅給患者造成財產損失,更埋下健康隱患。警方根據線索抓獲陳某等多人,現場查獲處方箋、治療單、檢驗單等上百件物證。
警方在偵查環節共找到被害人27名,財產損失總計10萬餘元。2017年9月,陳某等人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的不等刑期,並處罰金。上述10萬餘元由警方發還給被害人。
一摞厚厚的案卷擺在檢察官案頭
為進一步拓寬案源線索,加大對公共利益保護力度,無錫檢察機關每年梳理全市涉及生態、環保和食藥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釐清案件基本情況,排查是否有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線索,為群眾的菜籃子、藥盒子和人居環境再加一道“安全鎖”。
在梳理2017年以來數百起刑事案件過程中,陳某等人詐騙案進入無錫市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雷呈學的視線。憑著多年豐富的辦案經驗,他直覺這個案件“有點問題”:一家有規模的醫療機構,請了“專業”醫托招徠病人,幾個月內接待的病人不可能僅僅27人。至於冒牌醫生們,每月提成收入都高達上萬,整個門診部的非法所得更不可能僅10萬餘元。
抱著這樣的疑問,他調來刑事案件卷宗。經審查,該案中警方共找到了27名被害人,並逐一作了登記,退還了涉案錢款,但這還遠不是全部。
雷呈學一張張翻開賬冊紙頁,一行行閱讀陳某記賬內容,並與案卷中的門診發票收據對應,逐筆累加診療費用、手術費用。泛黃的紙張上,字跡清晰可辨:黃某,中醫治療費565元;肖某,診療費、藥費1411元……經過梳理,該門診部收款總額約130萬元,其中包含刑事判決認定的10萬餘元。
圖為門診部圖片及警方現場查獲票據
經梳理警方查獲的36份收費收據,雷呈學還發現,黃某等26人不在刑事案件認定的被害人範圍之內,根據收據上載明的金額,這26人共計支付診療費1.4萬餘元,該金額與門診部騙取診療款總額差距甚遠。除此之外,在清查手術同意書時也發現有多人不在刑事案件認定的被害人範圍當中,因此可以推知尚有眾多被害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維護。而這些人已經消失在茫茫人海中,難以一一查明身份,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刑事案件因證據標準嚴格,僅能為27名被害人伸張權利。是否可以透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來維護其他受害者的權益?
試圖“金蟬脫殼”,豈知法網難逃
檢察官們將思路引向民事公益訴訟,難點隨之浮現。
假醫生看病坐診,騙病人錢財,是否屬於侵害公共利益行為?圍繞這一問題,大家展開調查,發現門診部曾開出五花八門的各種藥品:某磷脂注射液、某氮化鈉注射液……
帶著問題,檢察官走訪了無錫市多家醫院,向藥學專家請教。專家給出專業意見,認為該門診部由無執業醫師資格人員冒充專家醫生,結合由無醫學檢驗資格人員出具的虛假化驗、檢查報告,虛構或者誇大病情,存在濫用藥品的情況。在“診斷”有誤的前提下,用藥豈能安全?
“藥品不能濫用,為了保障用藥安全,處方藥必須由執業醫師診斷後開具,錯誤用藥會對個體健康造成有害無利的後果。”專家意見書這樣寫道。
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該案適用“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明確將就醫納入一般消費行為,去醫療機構看病的人能否被定義為消費者?“這些問題我們反覆討論了很多次。”雷呈學說。最終,還是靠紮實的證據來“說話”。他們開展實地走訪,到市場監管部門查詢企業檔案,註冊登記材料顯示:該醫療機構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是營利性組織。事實證明,該門診部以營利為目的,對患者進行欺詐性診療,危及患者生命健康。對這樣的行為適用“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體現公益保護的意義,也不會危及公立醫院的正常醫療行為。
逐個釐清要點後,無錫市檢察院就該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該門診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案件訴至法院,陸某一下子慌了陣腳,連夜將門診部登出,試圖來個“金蟬脫殼”,逃避法律責任。殊不知,檢察官早已查明該門診部為個人獨資企業,陸某作為投資人依法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鑑於此,無錫市檢察院將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變更為由陸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訴訟過程未受影響。
庭審中,陸某對自身的違法行為未能提出有力證據予以辯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無錫市檢察院檢察官出庭支援民事公益訴訟
學會“管中窺豹”,才能百密無一疏
公共利益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卻又因為其公益性,最常成為被忽視領域。對這一點,雷呈學深有感觸,“很多公益訴訟案件來源於刑事案件,依託刑事偵查中取得的證據,然而這並不能完全覆蓋公益受損部分。這起案件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沒有侷限於刑事案件,黑心門診部在刑事案件中僅僅被懲罰了一部分,未被懲罰的部分透過公益訴訟得到了彌補。”
為確保案件縝密嚴謹,檢察機關與相關行政部門及法院進行了多次溝通和論證,在保護公共利益上最終達成共識。無錫市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陳江表示,該案的成功辦理有兩個積極意義,一是探索將醫療欺詐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納入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新領域範圍,打擊了百姓深惡痛絕的醫療欺詐這一社會頑疾;二是將欺詐性醫療服務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範圍,對醫療領域哪些案件適合開展公益訴訟和適用懲罰性賠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為辦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借鑑和參考。
(檢察日報 盧志堅 和建敏 唐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