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資料辦跨省社保“補繳”
在金錢的利誘下,社保局副局長私自登入社保系統,擅自修改後臺資料,為外省籍人員虛構社保繳費記錄後,違規辦理七批次共計109名外省籍人員的養老保險補繳業務,並按照每人1萬元或1.2萬元的標準收受好處費,共計114.4萬。
最終,當事人獲刑三年,並被處罰金16萬元。
◎文/圖 新法制報記者 戴平華 吳強
南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利益面前 他思想防線動搖了
2021年1月5日,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紙刑事判決書,記錄下了卓某某陷入深淵的過程。
2018年7月,山東人劉某某來到贛州市南康區市民服務中心,找到時任南康區社保局副局長卓某某,諮詢能否在該局辦理外省籍人員的養老保險補繳業務,卓某某以沒有相關政策為由拒絕了。
事後,卓某某多次接到劉某某的來電,對方向他介紹養老保險補繳如何規避風險的案例,並向卓某某許諾,每辦理一個人的補繳業務,給予好處費1萬元。
金錢誘惑面前,卓某某的防線動搖了。
2018年11月,為了驗證劉某某所講方法的可行性,卓某某答應了同姓卓某的請求,為卓某及其妹妹辦理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使兩人獲得養老待遇。
隨後,卓某某利用其維護社保局系統後臺老資料的職務便利,為卓某及其妹妹各偽造了七年的繳費記錄。卓某某告知卓某,每人各需補繳保費12.7萬餘元。
卓某隨後將兩人保費共計25餘萬元轉至卓某某的賬戶上,然而卓某所不知道的是,事實上,卓某某僅為他兩兄妹各繳納保費7.8萬餘元,剩餘的9.7萬餘元據為己有。
瘋狂作案 收取好處費114萬餘元
在嘗試辦理養老保險補繳業務獲得成功並嚐到甜頭後,卓某某答應了劉某某的要求。
2018年12月起,卓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所獲取的蘭某、商某的賬戶和密碼,私自登入社保系統金保工程資訊系統,擅自修改後臺資料,開始為劉某某提供的外省籍人員虛構社保繳費記錄。
劉某某在透過卓某某成功辦理第一批9人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業務後,還將相關情況告知了商業夥伴,即同為山東人的田某。田某在明知劉某某要向卓某某支付好處費的情形下,積極為劉某某整理、彙總客戶資料。
2019年6月16日,田某以父親田某某的名義開設了一張銀行卡,並透過劉某某將該卡交給卓某某使用。此後,田某按照劉某某的要求,向該卡內轉入行賄款共計32.4萬元。
2019年7月中旬,此時,卓某某已為劉某某等人辦理了7批次共計109名外省籍人員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業務,並按照每人1萬元(第一批至第五批共計82人)或者每人1.2萬元(第六批至第七批共計27人)的標準,收受劉某某、田某以現金或者銀行轉賬形式支付的好處費共計114.4萬元。
據悉,這些辦理補繳業務的人,系山東省、重慶市等非江西省戶籍的人員,並不具備辦理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的條件。但在劉某某的引誘下,卓某某卻透過虛構社保繳費記錄的方式違規為他們辦理跨省補繳業務,並將之變成了一條斂財之路。
東窗事發 嫌疑人被刑拘
紙終究包不住火,2019年7月下旬,南康區社保局鄧某在自查中發現養老保險繳費異常,立即向南康區人社局局長劉某彙報,劉某隨即指示區社保局對卓某某的涉案情況進行稽核,並將卓某某調離至南康區農保局。
卓某某也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同年8月7日,他向劉某坦陳自己違規為外省籍人員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的事實,但未告知其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此外,卓某某還將收受的銀行卡拋棄了。田某隨後透過其父親掛失該卡並將卡內餘款51萬餘元轉走,其中包含卓某某收受的32.4萬元。
同年8月12日,南康區人社局將卓某某違規為他人辦理養老保險並涉嫌收受賄賂的線索移交至區監察委員會。同年8月27日,南康區公安局對卓某某立案偵查,當日,卓某某被刑事拘留。
劉某某則在民警的規勸下,主動前往濟南鐵路公安處濟寧站派出所投案。田某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前往贛州市南康區接受調查。在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卓某某親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
數罪併罰 獲刑三年並處罰金
2020年8月20日,南康區人民檢察院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詐騙罪、受賄罪,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田某犯行賄罪。
南康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卓某及其妹9.7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卓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被告人劉某某、田某違規辦理109名非江西省籍人員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業務,收受劉某某、田某給予的114.4萬元,受賄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被告人劉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向卓某某行賄,被告人田某明知劉某某向他人行賄,卻為其提供幫助,被告人劉某某、田某的行為均構成行賄罪,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卓某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鑑於卓某某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且退繳全部受賄和詐騙犯罪所得,2021年1月5日,南康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卓某某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6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劉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6萬元;被告人田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3月18日,新法制報記者來到南康區人社局,試圖就該案進行採訪,但該局以要走報備程式為由,稱暫時不接受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