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丁堡,一個集蘇格蘭國王住所和監獄的城堡,蘇格蘭的象徵
為了“制止可怕的殺嬰罪的令人不安的蔓延”,根據英“威廉國王及瑪麗女王陛下第一國會二屆會議特別制定的有關法令:凡屬隱瞞懷孕狀況,並未能證明分娩時另外有人照料之婦女,如嬰兒死亡或失蹤,應被視為犯殺嬰罪;上述懷孕狀況的事實一經證明屬實或本人供認不諱,則將受法律嚴厲制裁”,以上法律規定之罪,需證明屬實,或本人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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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丁堡監獄》
英國作家司各特(1771—1832年)的《愛丁堡監獄》以一起殺嬰案貫穿整部小說。“聖萊納德崖的百合花”、不滿18歲的姑娘艾菲,在參加一個郊區小夥子們尋歡作樂的活動時,認識了喬治。在得到結婚的保證後,艾菲失身於喬治並懷孕。喬治家境富有,他父親喜歡的一個僕人的妻子瑪茄麗特曾當過喬治的奶媽,她有一個美麗但輕浮的女兒麥琪。由於他們原來的關係,麥琪經常找喬治,喬治誘姦了她並生下一個孩子。瑪茄麗特准備把女兒嫁給一個有錢但又老又有殘疾的男人,為了保持體面,親手把這個孩子害死了,結果麥琪精神失常。為此,喬治的父親將喬治逐出了家門。而現在,艾菲懷孕了,喬治的父親付給喬治一筆錢,宣佈斷絕父子關係。
走投無路的喬治在參加一起搶劫稅務官的犯罪中被捕。這時,艾菲將要臨盆,喬治不得不把所有的錢交給了瑪茄麗特,讓她照料艾菲,而瑪茄麗特卻對喬治懷有深切的復仇慾望。艾菲生下一個男孩,但是孩子離奇地失蹤了。
瑪茄麗特為了阻止艾菲與喬治結婚,將艾菲懷孕、生下孩子及孩子失蹤的事告發了。根據法令,如果艾菲不能提出嬰兒自然死亡的證明或將仍然存活的嬰兒帶來,那麼嬰兒不是被她親手殺死就是在知道或默許下遇害,即犯有“法律推定的謀殺嬰兒罪”,從而應判處她死刑。
高度蓋然性規則的理論源自於西方自由心證制度,主張案件的證明標準只須達到“特定”高度的蓋然性即可,即這種高度達到“法官基於蓋然性認定案件事實時,應該能夠從證據中獲得待證事實極有可能如此的心證,法官雖然還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經能夠得出待證事實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結論”的程度即可。
樊崇義在《證據學》中說:推定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經驗法則,從已知的前提事實推斷未知的結果事實存在,並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的一種證據法則。在訴訟中,推定有很大的作用,能夠依據公平原則,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解決疑案,有助於對某些事實加以認定,有利於迅速審理案件等。但推定也有一定的侷限性,即在訴訟過程中,透過推定而認定的事實和得出的結論不是百分之百,與客觀真實仍會有一定的差距。也就是說,推定的蓋然性雖然很高,但仍存在出現錯誤的可能。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就要給推定不利的一方以更多的反駁機會,不能濫用推定。
由愛丁堡大學法律系畢業的小說作者司各特顯然熟悉這一法律常識,故為艾菲提供了多次有利的反駁機會。首先作者讓辦理艾菲案件的米德爾堡治安推事,為了找到有利於艾菲的證據,選擇了一個晴朗的日子步行到聖萊納德崖去,找艾菲的父親做工作,讓艾菲的同父異母姐姐珍妮出庭作證。因為從姐妹情來說,艾菲很可能將自己懷孕的事告訴了姐姐珍妮。在開庭的前一天,這一請求獲得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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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各特作品插圖
在法庭上,當珍妮進入法庭時,艾菲懷著渴望的乞求神色,飽含淚水,向姐姐伸出雙手:“哦!珍妮,珍妮,救救我,救救我!”珍妮也情不自禁突然把手伸給妹妹;艾菲將姐姐的手緊緊握在自己兩手中間,用嘴一再吻著,淚珠不斷滴在手上。高居審判席的審判長,竟沒有及時制止這一“無論如何是不能容許的”行為。小說雖然對艾菲一方給予了“儘可能的反駁機會”,但庭審並沒有向有利於艾菲的方面轉變。
蘇格蘭關於口供的慣例是,凡是被拘留的嫌疑犯,首先都由治安推事加以訊問。他不一定非要回答向他提出的問題不可;只要他認為與他利害攸關,也可以保持沉默。但是對於他認為適當而作出的回答,都被正式記錄在案,由犯人本人及治安推事在上面簽字,在審訊時該記錄被提交法庭。這還不能成為正式口供,而只是一種佐證,被用來作為支援法律上的正式證據的輔助材料。雖然律師們利用這一微妙區別而要求庭審共同遵循這一原則,即不能要求一個人為他自己作證,但事實上,上述非正式口供仍然常常被用作指控的手段,因為那是犯人親口講的話。
犯人對治安推事的訊問,的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保持沉默,但是他們都會自然地覺得,拒絕回答司法當局與案件有關的訊問,本身就是犯罪的證明,最後必定被投入監獄。誰都希望無罪獲釋,只有很少的人會選擇緘默不語,多數人會表示自己願意坦白交代問題。艾菲由於受瑪茄麗特的威脅,且出於對喬治的保護,在預審的時候,沒有提到他們的名字。
公訴人指控艾菲:根據已經掌握的材料和被告人口供,證實艾菲沒有把懷孕一事告訴旁人。這樣,對懷孕的隱瞞構成了本案成立的首要條件,而且她供認沒有為分娩做準備;艾菲自己供認生下一名男孩,但如果她提不出嬰兒自然死亡的證明或將仍然存活的嬰兒帶來,那麼根據法令,嬰兒必定為她所害。
公訴人使用的證據有:1.兩三個女證人的證詞,她們已經看出艾菲懷了孕,並向她打聽情況,不過她生氣地矢口否認;2.治安推事訊問被告人的口供,訊問她曾否將懷孕一事告知旁人、是否為分娩有所準備?她聲言沒有;問她嬰兒下地時是否活著?她說肯定活著。
而律師的答辯意見則認為,“最後確定艾菲是否有罪,不取決於她原來對自己情況的交代,而取決於證明對她是否有利。”1.艾菲相信引誘她的男子會來恢復她的名譽,她生氣地否認專愛搬弄是非的婦女的無禮刺探,難道不是人之常情嗎?2.艾菲是受了喬治委託的那個照料她的壞女人瑪茄麗特的騙,“那個照料她的女人可能出於罪惡的動機把嬰兒搶走,也說不定小孩真的遇害了”。3.在引誘她的人即喬治挽回自己名譽的希望破滅後,她在適當的時機和地點,確實曾經向她最信賴的人,也即她的同父異母的姐姐珍妮提到她失身而引發的災難處境。在這裡我們不得不對小說中律師的這一基於想勝訴,想為艾菲洗冤的願望而想當然杜撰的這一“最有力的證據”感到遺憾。
同時,辯護律師不同意以預審口供將被告人定罪,“審訊以外的口供本身是不作數的;凡是不作數的東西不能作為起訴的依據”。而且,“檢察官未能滿足法令規定的第二項要求,即證明生下了一個活著的嬰兒;這一點本應在假設嬰兒被害之前予以證明”。
律師使用的證據也是幾個證人的證言。她們都稱讚艾菲品行優良,是個非常出色的姑娘,但這對於證明案件事實無關緊要;最重要的是,姐姐珍妮沒有因為妹妹面臨被處死刑而撒謊。珍妮是虔誠的長老會派清教徒,良知和責任使她不願也不能作偽證。最終,審判長對庭審的總結講話,還是採信了預審口供,雄辯的律師未能扭轉庭審的局勢。
被律師抱著很大期望的珍妮說出的證詞使他遭受挫敗後,他又大膽地進行了最後一搏,指出“對那個姑娘起訴所依據的法令過於嚴酷”,以此博取陪審團的同情。而且,艾菲在法庭上也一再稱“我對於我可憐的小孩的死沒有罪”,但是,陪審團還是聽信了審判長對庭審的意見:“口供雖然大體都是正式審訊以外的交代,但是檢察官引為證明加以宣讀則顯然是一個普遍使用的慣例”。法官沒有采納辯護律師的答辯意見,沒有接受“考慮一下本案極其嚴峻的特點,隨意推斷是萬萬使不得的”的最後請求,最終確定艾菲犯有所控罪行,被判處死刑。
推定果真出了錯。案件的事實是艾菲當時生下一個男嬰,但產後,艾菲得了一般產婦往往會得的產褥熱。在她發燒,神志不清,臥床不起的時候,男嬰被精神失常的麥琪當作自己的孩子抱走了。後來,孩子又被一個女流浪者帶走了,而且這個孩子一直活著,一直活到小說情節結束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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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各特肖像
司各特是英國著名的歷史小說家和詩人,他生於蘇格蘭的愛丁堡市,愛丁堡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取得了律師資格,繼承父業從事律師工作。1789年他當上了蘇格蘭塞扣剋郡副郡長,1799年擔任了該郡的首席法官,1806年被任命為愛丁堡市高等軍事法庭庭長。他小說中對庭審的逼真把握,與他的職業生涯息息相關。
1804年,司各特與人合夥開了一家印刷廠,後來印刷廠倒閉,債臺高築。本來他完全可以宣告破產,輕鬆地了結此事,但他選擇了還債這條艱難道路。為了還清全部債務,他不停地寫作,日日夜夜忘我地創作。當時很多家報紙都報道了他的企業倒閉的訊息,充滿了同情和遺憾。他把這些文章統統扔到火爐裡:“沃爾特·司各特不需要憐憫和同情,他有寶貴的信用和戰勝生活的勇氣。”
他的一個債主看了司各特寫的小說後,專程跑來對他說:“司各特先生,我知道您很講信用,但您更是一個很有才華的作家,您應該把時間更多地花在寫作上,因此我決定免除您的債務,您欠我的那一部分錢就不用還了。”司各特說:“非常感謝您,但是我不能接受您的幫助,我不能做沒有信用的人。”那天,他在日記本里這樣寫道:“儘管我的前方是一條艱難而黑暗的路,但卻使我感到光榮,為了保全我的信譽,我可能困苦而死,但我卻死得光榮。”
司各特以蘇格蘭為背景的詩歌十分有名,但拜倫出現後,他意識到自己無法超越拜倫,於是轉行開始寫作歷史小說。1813年,英國政府打算授予他“桂冠詩人”的稱號,但他婉言謝絕了。他成為英語歷史文學的一代鼻祖,有“西方歷史小說之父”之稱。在他創作的作品中,以蘇格蘭為背景的歷史小說最為成功,而其中首推距今200多年前的小說《愛丁堡監獄》。馬克斯·韋伯就認為,這部小說是司各特“最激動人心的作品之一”。
小說中,艾菲的姐姐珍妮不願在法庭作偽證,寧可歷盡艱辛,不遠千里徒步到倫敦,以同鄉的情誼請求蘇格蘭貴族阿爾蓋公爵幫助,最終見到王后,使妹妹艾菲獲得特赦……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李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