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戀日綠島小區業委會開始向轄區內的房管局、街道辦事處、社群居委會提交相關材料,寄希望於透過此種方式拿回公共收益。而在此前多年中,該小區均是透過訴訟方式要回公共收益,但要回的收益中,一大半都被訴訟代理費等費用佔去。
今年,索要公共收益方式的轉變在於《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對於挪用、侵佔公共收益的行為,可以由住建等主管部門責令退還。
不菲的小區公共收益,讓一些物業公司盯住了這塊肥肉,侵佔不給、不斷拖延等手段,也讓許多小區在索要公共收益時遇到難題。
戀日綠島小區
高成本
年年要收益 次次打官司
南四環十八里店南橋向南大約1.5公里,戀日綠島小區的道路上停滿車輛,使得原有車道只剩下一條可以通行。小區的廣場上也施劃車位,成為停車場。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而原本屬於公共收益的停車費,居民在索要時卻波折不斷。
物業公司在2016年與小區簽訂的《北京市戀日綠島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公司每年3月15日前向業委會支付停車服務費收益,第一年為10萬元,第二年為15萬元,第三年為20萬元。”
合同中約定的事項未能履約,小區業委會開始走司法程式進行訴訟。每年的停車收益,都需要經過訴訟的方式進行。最近的一次訴訟為索要2018年的20萬元停車收益,法院終審判決顯示該小區物業公司應按照約定返還公共收益。該小區業委會一名委員表示,物業公司並未向賬戶轉賬。“本來以為贏了官司就能得到錢,但事實並不是這樣。”
“經過了訴訟後,我們又申請了強制執行,最終才把收益要回來。”該小區業委會一名委員表示,扣除律師代理費、強制執行等費用後,賬戶上剩下的資金只有幾萬元。“十幾萬元都支付了各種費用,這樣的維權成本確實太高,也讓居民的利益受到了損害。”
總拖延
業委會解散 收益收不到
東二環附近的一個小區,同樣面臨著公共收益難以收回的情況。
該小區居住著4000多戶居民,曾在多年前成立業委會。也在“物業委託協議”中寫明,地下車庫收費為300元/月,地面車位為150元/月。地下車庫、地面車位扣除物業公司經營成本後,經雙方確認餘額部分分配比例為全體業主獲得70%,物業公司得到30%。物業公司應向業委會賬戶按時支付公共收益分成金額。
但在業委會成立三年之後,業委會成員任職到期,並未進行新的選舉,業委會也隨之解散。
小區一名業主表示,在業委會解散前,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曾經付過兩次公共收益。但是,在業委會解散之後,這筆錢再沒人提及。雖然此前的合同已經到期,但小區並未更換過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一直在小區中事實服務,因此應按照此前的約定繼續分配公共收益。
該小區物業公司一名工作人員認為,小區業委會早已不復存在,合同約定也已過期。同時,沒有業委會主體,應該由誰來接收這筆公共收益都是問題。
同樣的困惑也在業主中存在,成立了新業委會後,其與老業委會間空檔期中的公共收益該如何索要。“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只要成立了業主大會,即使業委會解散,業主大會也一直存在。同時,業委會的對公賬戶還在,物業公司也應按照約定向該賬戶中匯款,在新業委會選出前,物業公司無權動用這筆資金。可目前看來,這筆公共收益的資金一直沒有到賬,直接進入了物業公司的腰包。”
常忽悠
未設業委會 賬目不公開
在南四環附近的一個小區,並未成立業委會,小區入住6年以來,地面停車位一直被物業公司出租,因此產生的收益,業主從未得到。
“還有電梯廣告費、快遞櫃入場費等,這些公共收益業主從未見過。產生的收益與資金去向,物業公司也不進行公示。”一名業主表示,小區住宅的公共區域,產生的費用應屬於業主共有,不應該是物業公司的外快。
該小區物業公司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小區地上車位的停車備案手續齊備,經營合法,與電梯廣告費、快遞櫃入場費等經營收入作為物業公司收入的一部分,與物業服務總成本支出一併列入整體經營核算中。
“很多業主對此政策瞭解不多,也讓物業公司有了‘忽悠’業主的機會。業主詢問公共收益的時候,物業公司就告訴業主,這錢用在了補充物業費上了。”物業管理專家童超表示,多年來,應歸屬業主所有,並可用於小區建設、業主大會、業委會日常開支的公共收益常常被物業企業非法侵佔。公共收益的使用應遵守新物業管理條例,由業主共同決定。“對於小區中產生的公共收益,需要形成更有效的利用方式和監管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