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9.99元買電子書,卻遭索賠20多萬元!法官回應
“我買的電子書,和別人分享算侵權嗎?”網路上提出這樣問題的電子書愛好者不在少數。
近日,福建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公佈了一起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典型案例。廈門一網友將9.99元購買的電子書上傳到所謂的“網路圖書館”,結果成了被告,被索賠20多萬元。
網友將電子書上傳網路
被資訊公司索賠20多萬元
2014年,北京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某網路小說的作者授權,獨家享有這本網路小說的資訊網路傳播權,還包括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
看到廈門網友小林未經授權,擅自將小說釋出到某網路圖書館,供他人線上閱讀和下載後,該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權,刪除上傳的作品,另外賠償經濟損失20多萬元。面對起訴,網友小林堅持認為,自己沒有侵權。
對此,案件承辦法官、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民事審判三庭庭長李緣緣表示:“網友從網路平臺買了電子書,認為他花錢了,可以自由處置這個書。”
法院認定侵權
要求小林向資訊公司賠償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小林未經權利人許可且未支付報酬,擅自將小說傳到網際網路平臺,使得不特定公眾可以獲得資訊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電子書,侵犯了北京某資訊科技公司依法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案件承辦法官李緣緣說,電子書作為一種新形式作品,它的傳播和複製都更加便捷,與傳統印刷條件下截然不同。本案中,所謂的“網路圖書館”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圖書館,而是數字作品的內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免費使用數字作品的條件。
“傳統的圖書館,一本書放在圖書館裡面,你借走了我就不能借了,它的流通範圍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在網路上不一樣,電子書你點一下立刻就有第二個複製。在這種網路平臺下,這種作品的物件還有管理方式,都滿足資訊網路傳播侵權的構成要件,最後我們認定他構成侵權。”
另外,在這起案件中,即使網路圖書館設定電子書的流轉方式,限制同一電子書無法同時被多人閱讀,但物件仍是網際網路上的“不特定公眾”,限定閱讀的期限屆滿後還會流轉,仍是一種“互動式”的傳播。
“你把這個東西放到網路上,讓不確定的人在某一個時間內可以獲得網路的作品,它就構成了侵權。如果對於這種複製複製的行為不加限制,原來權利人的權利就會受到侵害。”李緣緣說。
綜合考慮作品的商業價值、創作難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等因素,最終,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小林向資訊公司賠償1萬元。
法官提醒:網路分享資訊需防範侵權風險
網路時代,很多人已經習慣了一鍵轉發,分享共用一些資訊。如何避免隨意分享導致侵權的風險呢?
李緣緣表示:“別人的作品享有相應的著作權,你在使用的時候,首先應該是經過允許或者是支付一定的報酬。如果沒有,這就是侵權。如果是一個公眾號或網站,就是一個經營的主體,是帶有向公眾傳播性質的平臺,比如公司的網站、微博、公眾號,你去隨意轉載別人的文章、圖片或相關的音樂,沒有經過別人的允許,就是一個資訊網路權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