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中央八項規定出臺,8年,作風建設一直在路上,也永無止境。黨的十八大以來,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國共查處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問題37.5萬起,批評教育幫助和處理51.8萬人,其中黨紀政務處分32.6萬人。
八項規定,改變你我。公務出行、公務接待、禮品往來、婚喪喜慶中,下面這些行為千萬不能做!
01
國內公務出行
1.“三個不得”。
(1)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
(2)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
(3)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2.責任追究。
(1)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2)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3)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4)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5)轉嫁差旅費的。
3.三個嚴禁。
(1)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
(2)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
(3)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4.組織開展參觀活動。
(1)要嚴格執行計劃安排,不得擅自改變路線、延長日程、增加地點。禁止藉機組織到其他風景名勝區公款旅遊。
(2)嚴格控制活動規模,堅持勤儉節約,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費。學習參觀的食宿行費用依照財務規定由組織單位承擔,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單位的負擔。
5.堅決糾正和查處以革命傳統和愛國主義教育為名組織到其他風景名勝區公款旅遊的行為。發現違反規定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並督促糾正。對於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組織者的責任。
02
國外公務出行
1.不予報銷並追責。
(1)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範圍的;
(2)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3)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4)使用虛假髮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2.責任追究。
(1)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准的;
(2)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騙取批准的;
(3)採取偽造個人身份、資料等形式,安排與出國(境)公務無關人員出國(境)的;
(4)避開主管部門委託非主管部門辦理因公出國(境)稽核審批手續的;
(5)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將一個團組拆分為若干團組報批或者稽核審批的;
(6)其他違反因公出國(境)稽核審批管理規定的。
3. 禁止公款出國(境)旅遊。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 禁止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5. 禁止繞道安排行程。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繞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經批准進行公務活動的國家(地區)、城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6. 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四個不得”。
(1)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資金;
(2)不得由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
(3)不得向下屬機構和地方攤派;
(4)不得用公款報銷違反規定持因私證件出國(境)的費用。
7. 嚴肅查處公款出國(境)旅遊案件。
(1)虛報出國(境)任務、透過購買邀請函騙取批准的案件;
(2)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訪國家、地區或城市,延長境外停留時間的案件;
(3)黨政幹部挪用其他公共資金,由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向下屬機構或地方攤派出國(境)費用等案件。除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外,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費用,一律由團組成員個人承擔。
8. 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9.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禁止行為。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1)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2)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03
公務接待
1. 接待單位“五個不得”。
(1)不得超標準接待;
(2)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
(3)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
(4)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
(5)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2. 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超標準、超範圍接待。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專案,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3. “四個禁止”。
(1)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
(2)禁止重複性考察;
(3)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
(4)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4. 國內公務接待範圍。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5. 國內公務接待迎送禁止行為。
(1)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
(2)不得跨地區迎送;
(3)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
(4)不得安排群眾迎送;
(5)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6)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
(7)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6. 國內公務接待用餐注意事項。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7. 國內公務接待費禁止事項。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物件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8. 不得納入公務接待範圍。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04
禮品往來
1. 未按期登記、上交禮品。對於收受後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2. 不得接受單位或者個人的禮品、禮金。
(1)管理和服務的物件;
(2)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3)外商、私營企業主;
(4)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
3. 不得假借名義或者以變相形式贈送和接受禮品。
(1)以鑑定會、評比會、業務會、訂貨會、展銷會、招待會、茶話會、新聞釋出會、座談會、研討會以及其他會議的形式;
(2)以祝賀春節、元旦、國慶節、中秋節和其他節假日的名義;
(3)以試用、借用、品嚐、鑑定的名義;
(4)以祝壽、生日、婚喪嫁娶的名義;
(5)以其他形式和名義。
4. 不得贈送、接受或索取禮品。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贈送、接受或者索取禮品的,按照國家有關懲治行賄、受賄的法律、法規處理。
5. 不得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在公務活動包括禮儀慶典、新聞釋出會和經濟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反規定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者,要堅決追究,根據數額多少和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索要或暗示對方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的,要從重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6. 不得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業務會、招待會、訂貨展銷會、新聞釋出會等各種會議和禮儀、慶典、紀念、商務等各種活動及其他的形式或名義,向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7. 涉外活動接受的禮金和有價證券。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涉外活動(包括與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交往活動)中,由於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金和有價證券,必須在一個月內全部交出並上繳國庫。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貪汙論處。
8. 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
(1)嚴禁用公款送月餅送節禮;
(2)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無關的宴請;
(3)嚴禁用公款安排旅遊、健身和高消費娛樂活動;
(4)嚴禁以各種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
9. 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
(1)嚴禁用公款購買、印製、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臺事務、僑務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節儉。
(2)要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相關費用不準轉嫁攤派,一律不予公款報銷。
10. 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年貨節禮。
(1)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菸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
11. 不得索取禮品。在對外公務活動中,不得私相授受禮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禮品。
05
婚喪喜慶
1. 封建迷信活動。嚴禁舉辦宣揚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節慶活動。
2. 紀念性慶典。嚴格控制舉辦機關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的紀念性慶典。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及副省級城市一般不舉辦城市週年慶典,市(地)、縣(市)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週年慶典活動。
3. 週年慶典活動。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一般不舉辦週年慶典活動,逢十逢百週年等確需舉辦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4. 奠基和竣工慶典活動。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舉辦樓堂館所奠基和竣工慶典活動。
5. 聯合舉辦。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原則上不得與地方聯合舉辦(包括主辦、協辦、贊助、支援等名義)節慶活動,確需聯合舉辦的,應當按審批許可權報黨中央、國務院或主管部門批准。
6. 不得收取費用。舉辦單位承擔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7. 不得轉嫁節慶活動經費。舉辦節慶活動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嚴格控制活動規模和開支,所需經費實行誰舉辦誰負責,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個人轉嫁費用。
8. 財務收支管理。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重金邀請各類名人參與活動,不得利用節慶活動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
9. 領導幹部出席節慶活動需報批。嚴格控制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包括離退休領導幹部)出席節慶活動。未經批准,領導幹部不得出席各類節慶活動,不得在活動中掛名任職、發賀信賀電、題詞、剪綵等。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節慶活動。
10. 嚴禁擅自舉辦活動。對擅自舉辦活動,違規邀請領導幹部出席以及領導幹部違規出席活動,以舉辦活動為由向基層、企業和群眾收費、攤派、拉贊助,揮霍浪費、濫發錢物等違規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1. 嚴禁藉機斂錢。嚴禁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喪事活動中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嚴禁藉機收斂錢財。
12. 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舉辦文藝晚會。
(1)不得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
(2)不得使用財政資金高價請演藝人員,不得使用國有企業資金高價捧“明星”、“大腕”,堅決剎住濫辦節會演出、濫請高價“明星”、“大腕”的歪風;
(3)原則上不得使用財政資金為公祭、旅遊、歷史文化、特色物產、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節慶活動舉辦文藝晚會;
(4)不得與企業聯名舉辦文藝晚會和節慶演出;
(5)不得利用行政權力向下級事業單位、企業以及個人攤派所需經費;
(6)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原則上不得與地方聯合舉辦文藝晚會和節慶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