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和稀泥”堅決說不,讓司法公正深入人心 | 新京報專欄

對“和稀泥”堅決說不,讓司法公正深入人心 | 新京報專欄
▲最高人民法院資料圖。圖/新華社

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第二批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相關負責人在當天的新聞釋出會上表示,釋出案例旨在更好指引人民法院統一正確實施民法典,始終強調明辨是非、懲惡揚善、定分止爭,對“和稀泥”的做法堅決說不。

11個月前,第一批13件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釋出,其時圈裡圈外均反響強烈。“吃瓜群眾”關注發生在陌生人身上的個案,未必是在關注司法技藝或司法實務,更多可能還是在別人的案件裡看見了自己的影子,更容易理解的法院裁判也能更好指導自己的行為。

民法典系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同人民群眾權益聯絡最直接最密切的一部法律。這一常識已越來越凝聚成社會共識。1月12日,最高法院亦披露,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物權糾紛案件65萬件、合同糾紛案件2027萬件、人格權糾紛案件33萬件、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案件92萬件、環境資源類案件31萬件。

兩千餘萬件個案的背後,是數量翻倍的當事人,受其影響的圍觀者更是無法計量。不難想見,如果這其中出現了一批脫離法治軌道的“和稀泥”式判決,直接受損的將不僅是法律的尊嚴,更包括社會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有了民法典,並不表示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最充分或最具體。刑事案件遵循“罪行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行政案件系“民告官府”,被告恆定。對被告來說,當奉行“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民事案件當然也需要“以法律為準繩”,這是三大訴訟共同的原則。不一樣的是,皇皇鉅製如民法典,也無法窮盡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一些進入司法程式的個案,核心爭點法律並無直接規定,但法院又必須給出司法裁判結論。

如這次最高法院公佈的“馬某臣、段某娥訴於某豔探望權糾紛案”中,原告夫婦老年痛失獨子,要求探望孫女。家長裡短的“芝麻小案”之所以入選典型案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當在於民法典仍未對隔代探望權作出具體規定,而近年來,(外)祖父母要求探視(外)孫子女卻不被滿足的糾紛不斷增多,並有相當數量進入了司法場域。

換言之,這一個案的背後,實則站著數量龐大的“馬某夫婦”,“隔代探望權”的司法救濟已不僅僅是理論的爭議,而是現實的司法需求。

直到今天,只要在常用知識分享平臺一搜索,對“隔代探視權”的回答絕大多數都是“沒有”或“法律上沒有”。面對仍充滿爭議的法律難題,典型案例釋疑稱:按照我國風俗習慣,隔代近親屬探望(外)孫子女符合社會廣泛認可的人倫情理,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依法支援原告探望孫女的訴訟請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對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又如“鄒某玲訴某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原告鄒某玲與丈夫陳某平因生育障礙問題,為實施試管嬰兒輔助生育手術到某醫院進行助孕,該醫院亦對符合條件的4枚胚胎進行冷凍儲存。後陳某平死亡,鄒某玲要求某醫院繼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醫院以不能為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術為由拒絕。

助孕、代孕等輔助生殖術關聯科技倫理,至今仍是爭議焦點。唯其如此,法院判決支援喪偶的鄒某玲有權請求醫院繼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才更顯其價值。

為此,法院在案例釋疑中稱:目前對於喪偶婦女要求繼續移植與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進行生育,法律並無禁止性規定。原告欲繼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既是為了寄託對丈夫的哀思,也是為人母的責任與擔當的體現,符合人之常情和社會公眾一般認知,不違背公序良俗。故判決某醫院繼續履行與原告的醫療服務合同。

兩案均點出的“公序良俗”,與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等同列為民法典基本原則。適用民法典基本原則來化解糾紛,藉助典型案例來發揮統一適用標準和鮮明的導向作用,這是讓公平正義走進人民群眾心中的有效路徑之一。

直面熱點案件、疑難案件、爭議案件的挑戰,不迴避,不消極,不和稀泥,而是積極回應社會對新情況新問題的司法需求,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夯實司法公信力基石的應有作為。

撰稿 / 王顧左右(法律學者)
編輯 / 何睿
校對 /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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