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虛假承保遭罰 責任人遭終身禁業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3日訊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塔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顯示,經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存在虛假承保、理賠的違法行為。  

  經查,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將他人種植的番茄改為能夠辦理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棉花予以承保,進行虛假承保、理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塔城監管分局決定對其罰款50萬元。

  此外,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塔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顯示,王軍時任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經理助理,直接辦理此案虛假理賠,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塔城監管分局決定對其禁止進入保險業終身。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成立於1999年6月17日。官網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簡稱“中國人保財險”)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是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PICC Group)的核心成員和標誌性主業,是國內歷史悠久、業務規模大、綜合實力強的大型國有財產保險公司,保費規模居全球財險市場前列。公司於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機板上市(股票程式碼23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塔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沙灣縣金溝河路100號

  法定代表人:鄧富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和《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將他人種植的番茄改為能夠辦理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棉花予以承保,進行虛假承保、理賠。

  上述事實,有業內案件專報表、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假承保、虛假理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分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5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塔城銀保監分局

  2021年2月20日

  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塔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

  當事人:王軍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經理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和《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我分局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將他人種植的番茄改為能夠辦理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棉花予以承保,進行虛假承保、理賠。王軍時任人保財險沙灣支公司經理助理,直接辦理此案虛假理賠,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業內案件專報表、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假理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禁止進入保險業終身。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塔城銀保監分局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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