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執行,我要破產: 這個案子咋回事
半月談記者 王丁 雙瑞
經過近3年努力,一家欠債企業的房產終於到了司法拍賣的時候。競買人競價成功,拍賣卻戛然而止——半年後,這次拍賣撤銷了。這是一起什麼樣的案子,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1
“該標的已進入破產程式”
事情要追溯到6年前。
2014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財富支行(簡稱工行財富支行)與一家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500萬元的借款合同,河南省南陽市新華苑酒店有限公司(簡稱新華苑)就此與工行財富支行簽訂保證合同,並提供其位於南陽市宛城區的5套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
借款到期未收到還款,工行財富支行提出訴訟,法院判決工行財富支行對新華苑抵押之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有權優先受償,指定由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執行。而執行一直未能順利實施。
此後數年間,該案所涉債權幾經轉手。2017年,以投資為業的河南鄭州籍商人王偉國透過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成為該案申請執行人,隨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王偉國提供的拍賣成交確認書顯示,2017年9月7日,他透過公開競價獲得案涉債權。
今年1月7日,惠濟區法院執行人員趕赴南陽,與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等機構協作,強制騰空了房產,並於2月25日釋出公告稱,將於3月30日至31日對新華苑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
聞訊後,王偉國曾任法人代表的南陽市保榮行實業有限公司當即決定參加競買。該公司提供的網路競價成功確認書顯示,公司在上述標的的公開競價中,以最高應價勝出。
而競價成功後交付餘款、辦理相關手續的事遲遲沒有下文,因為拍賣臨近結束時,南陽中院突然來電要求撤銷拍賣,稱該標的已進入破產程式。
南陽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顯示,破產申請人以新華苑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申請對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法院認為符合破產案件的受理條件,落款時間為3月27日,距離拍賣開始不足3天。
2
“假破產真逃債”?
據北京德恆(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郝建禮分析,破產程式屬於特別程式,目的在於令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一旦啟動,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其他執行程式都應當中止。從這個角度講,南陽中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後要求撤銷拍賣符合法律規定,不過該案也存在讓人質疑之處。
一是未通知第三方債權人參加聽證會。南陽中院民事裁定書顯示,3月25日召開了由部分申請人、被申請人等參加的聽證會,與會人員對新華苑進入破產程式未提出異議。而王偉國說,作為最大債權人,他並未接到聽證會通知。
郝建禮認為,雖然債權人同意不是破產的必要條件,但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時召開的聽證會旨在全面瞭解企業是否符合破產條件,如果明知債權人已變更為王偉國卻不通知其參加,聽證結果就難以令人信服。
半月談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19年4月惠濟區法院關於工行財富支行與新華苑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異議裁定書確認,變更王偉國為該案申請執行人。新華苑申請複議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出具執行裁定書,維持惠濟區法院執行裁定。
對此情況,南陽中院破產庭庭長任萬富說:“我們並不知道債權人已變更為王偉國。債務人新華苑提供的材料顯示,債權人仍系工行財富支行,我們就以郵政專遞發出了通知,不過沒人來。”
二是法院作出受理破產裁定的時機讓人覺得有些巧合。南陽中院在拍賣開始前3天受理破產申請,王偉國懷疑其在阻撓拍賣,想唱一出“假破產真逃債”:“這麼多年都不申請破產,偏偏在司法拍賣的節骨眼上申請破產?”
“我們確實不知道有拍賣這事,就算知道了也不影響我們的受理,畢竟只要有人申請破產就得處理。”任萬富解釋,新華苑債務非常多,破產申請是由40多個債權人提出的,總額1000多萬元。“3月中旬案件由立案庭轉到破產庭,我們得進行書面審查、公告、聽證,接下來在10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破產裁定,這都是按程式走的。”
三是送達程式值得商榷。通常情況下,作出受理破產裁定後應第一時間通知執行法院。有專家指出,破產法對此規定得較為籠統,對送達方式未明確規定。南陽中院將破產裁定書郵寄至惠濟區法院,由於裁定書出具時間與拍賣時間間隔較短,相關法官未能在拍賣開始前收到。“為保障其他債權人權益,受理法院應第一時間將裁定書直接送達執行法院,郵寄方式不大合適。”郝建禮說。
任萬富認為,法院以郵政專遞寄送裁定書並無不妥之處:“裁定書還沒寄到,那就讓拍賣先中止嘛!”
尤其引發相關人員質疑的是破產管理人的選擇標準,南陽中院釋出的競爭選任破產管理人公告要求,“報名的機構限定為南陽市兩級法院轄區內尚未擔任過破產案件管理人的機構”。
郝建禮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破產管理人一般應在全省甚至全國範圍內招募,擇優錄取,這份公告如此限制,難以排除地方“內部操作”的可能。任萬富回應:“省院強調過,要避免一個地方老用一個律所當破產管理人,否則有廉政風險,要儘量讓沒做過的做。”
3
防止程式濫用,更不能打架
今年8月底,透過執行異議程式,惠濟區法院最終撤銷了拍賣。王偉國表示對該結果“十分失望”,申請複議,10月10日等來的卻是一紙“維持裁定”。
“司法拍賣成交了又馬上撤銷,法律威信何在?”王偉國說,今年強制騰空新華苑酒店房產後,他又陸續墊付水電費、搬家費、倉庫管理費等100多萬元,現在這筆錢也沒有說法。
到底是不是“假破產真逃債”呢?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一庭庭長呂達對半月談記者表示,案件材料審查之下並未發現相關證據,但是,該案確實引人深思——沒有違反具體的法律規定,但程式的展開又有悖於社會行為的一般性規範。
具體而言,正如郝建禮等業內人士提及的,本案暴露出的最大問題在於破產程式可能遭到濫用。破產程式可以使其他程式為其讓路,正因如此,法院啟動破產程式一定要嚴格審查,啟動之後一定要步步嚴謹。
“微觀層面而言,法院內部的架構安排也有可以改進的餘地。目前破產和執行形同兩個獨立系統,對接不夠順暢。”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破產庭法官助理秦權說。
“執行程式是誰查封在先誰先受償,以個別執行、個別清償為原則;破產程式則要讓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兩個程式的宗旨並不一樣。”郝建禮強調,進入執行程式的案件,如果與破產案件交織,情形格外複雜,法院在受理時須綜合考慮執行人、被執行人以及買受人的權益。新華苑破產糾紛並非孤例,最高人民法院應通過出臺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對破產與執行牽涉的程式衝突化解方式予以明確,為受償方案的制定提供可操作的原則,讓債權人不再為程式打架苦惱。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