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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20年前,四川青神男子邵某某與妻子離婚,之後,因兒子結婚事宜,兩人同意復婚。在2013年至2019年期間,邵某某給前妻蘭某某轉款達30餘萬元。
不料,買房復婚時,前妻卻以各種理由拒絕。眼看復婚不成,邵某某便要求前妻蘭某某返還由其保管的“彩禮”30餘萬元。
庭上,邵某某出具了各種轉賬記錄,而蘭某某隻有兩名“不靠譜”的證人,證人說的話,都是由蘭某某當面告知的。
看起來邵某某穩贏,不過,邵某某卻輸了。
10月29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案件已經宣判,蘭某某隻需向邵某某返還賬戶餘額7247元。
被告辯稱:錢已用於兩人共同的日常開支
前不久,四川省青神人邵某某將前妻蘭某某訴到青神縣法院漢陽法庭,要求前妻返還彩禮30餘萬。起訴後,邵某某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申請凍結蘭某某銀行賬戶,賬戶顯示餘額7247元。
邵某某和蘭某某在2000年協議離婚,兒子隨邵某某生活。2011年底,因兒子結婚事宜,兩人在親戚的勸說下,同意復婚。在2013年至2019年期間,邵某某給蘭某某轉款達30餘萬元。
法庭上,邵某某陳述,蘭某某一直說要買房才復婚,自己打工多年轉給她30多萬,中途要求去買房復婚卻被以各種理由推諉。既然無復婚誠意,便要求蘭某某返還由其保管的“彩禮”30餘萬元。
而蘭某某則辯稱:自2012年以來,兩人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該筆款項系邵某某自願給付並已被用於兩人共同的家庭日常開支,故不應返還。
邵某某當庭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作為證據,蘭某某則請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
庭上,兩名證人的證言十分雷同,拿著列印的一頁紙,陳述蘭某某這幾年來操持家庭生活的幾件大事。面對法官詢問,證人表示,這些內容都是由蘭某某當面告知的。
兩週後,案件宣判:蘭某某向邵某某返還賬戶餘額7247元。
法官釋疑:
婚約糾紛中雙方都無證據
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後果
案件承辦法官青神縣法院院長廖敏解釋,在這起婚約財產糾紛中,雙方對同居關係期間給付款項的性質存在爭議。經法院審查,蘭某某的證人證明的內容均由蘭某某告知,並非自己知道的客觀事實,故法院不予採信。
邵某某主張該款項系交由蘭某某保管,但對其主張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原被告均無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情況下,因原告系提出主張的一方,應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並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廖敏也提醒,在法庭上,往往最終是證據說了算。法院進行裁判,也主要依靠證據認定事實,進而適用法律。(鍾成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