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到期兩年後,在電子票據交易系統中,能否操作?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一種有價票據,有一定的期限時效。持有的承兌匯過了2年的票據權利時效,該如何處理才能獲得票款。
根據票據法第17條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時效為到期日2年。因此超過了2年的期限,持票人就喪失了票據權利。
但是票據法第18條規定了持票人因為時效的經過喪失票據權利的,仍然享有民事權利。這裡的民事權利,法律上稱為: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
向誰主張民事權利?可以向承兌人也可以向出票人主張。起訴出票人或者承兌人,你可以向法院起訴銀行要求法院判決返還。這個方式是最有效的方式,可以維護你的權利,正當獲得票據的情況下,都是可以勝訴的。
不過通常而言,不論是不是有人要求承兌銀行付款,銀行都會根據其與出票人簽署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要求出票人將票款支付給銀行。因此,此類案件通常都只需起訴承兌銀行。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期限也是2年,如果這個兩年也過了,也就是超過票據到期日4年。那麼很抱歉,你不僅喪失了票據權利,也喪失了民事權利。票據就徹底的稱為廢紙一張。
下面,小編分享一則中國法院文書網上的案例: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蘇0582民初8333號
原告:C公司(持票企業)
被告:D銀行(付款銀行)
原告C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返還原告票據利益20萬元。事實與理由:2014年11月,原告因與前手公司業務往來,取得票號為3080xxxx3/95xxx318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金額為20萬元,付款行為被告。因原告的財務人員的失誤,造成票據錯過銀行承兌匯票兌付時間,被銀行拒付。
原告認為,根據票據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票據的持票人因為時效的經過喪失票據權利的,仍然享有民事權利,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如所請。被告D銀行辯稱,對原告持有的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希望透過法院的判決確定權利義務。
經審理查明:C公司因與案外人的業務往來而取得票號為3308xxxx3/952xxxx8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匯票的票面金額為20萬元,並載明:出票日期為2014年11月21日,匯票到期日2015年5月20日,出票人為A公司,收款人為B公司,承兌行為D銀行。
由於C公司的工作人員疏忽,導致其未能自該票據到期日起兩年內行使票據權利。C公司主張其作為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權利為由,要求承兌行D銀行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以上事實,有票號為3308xxxxx3/952xxxx8的銀行承兌匯票、《銷售合同》、《山東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書證以及庭審筆錄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為本案所涉票據的合法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其仍享有票據權利,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作為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原告未取得票據權利是其自身過錯造成的,被告對此並不存在過錯,故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D銀行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C公司票據利益20萬元。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德州華源生態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最後,回顧一下票據時效權利的幾個時間點:
一、持票人對匯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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