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彈藥!交通廳原廳長出獄當天又被逮捕

1月1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表了一篇題為《犯了事終究躲不過》的警示性文章。文章的主角,是2014年落馬的雲南省交通廳原廳長楊光成。從落馬到今天,已經過了將近7年,楊光成為何又一次登上了反腐新聞的焦點板塊?原來,這與楊光成不久之前,在剛剛出獄不久的情況下再度被捕、再度入獄有關。

一名已經被查、被處分、被判刑,並且服完了6年有期徒刑的落馬官員,為何剛剛出獄,就又演起了“二進宮”的戲碼?這件事,還要從當年落馬後的庭審說起。2014年,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之前在偵查終結楊光成案時,移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罪名包括受賄、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槍支彈藥3項罪名,但案件進入起訴階段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沒有寫進公訴書。

後來,基於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兩項起訴,法院先是在2015年一審判處楊光成有期徒刑12年,後來又在2017年2月20日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成有期徒刑6年。最終,2020年4月18日,楊光成刑滿出獄。但在他出獄的當天,他就在監獄門口收到了另一張逮捕通知書——因涉嫌受賄、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楊光成再次被捕。

2020年4月29日,雲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以“本院院長髮現本案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為由,決定對雲南高院2017年2月20日判決的(2016)雲刑終967號刑事判決進行再審。據查,除了當時被“放過”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以外,楊光成還曾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和融資借款過程中為桂某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桂某賄賂財物355.5萬元。這些犯罪事實,當時沒有被起訴或挖掘成為量刑證據。進一步深查之下,楊光成之前那些不為人知的犯罪事實逐漸浮出水面。

對於楊光成和辯護人所提案件在服刑完畢之後再追訴是否程式違法的問題,昆明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偵查機關在發現本案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後,已對案件立案偵查並移送審查起訴;對未起訴的受賄320萬元和私藏彈藥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在補充完善指控證據後,依法對被告人楊光成提起公訴;昆明中院對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依法開庭進行審判,案件相關程式符合法律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4年楊光成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時,有關部門就提到了他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問題。那麼,為何這一罪名最終沒有進入其初次受審的起訴書中呢?對此,楊光成家屬此前在接受上游新聞記者採訪時稱,當年楊光成案件在昆明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沒有被提起公訴,是因為楊光成本來有持槍資格,失去持槍資格後,他“將槍支交回去的時候,子彈沒有交回去,放在家裡忘記了,最後才發現這些子彈”。

但是,這個解釋最終沒有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事後,昆明中院認為,被告人楊光成在1998年籤批了《紅河州關於堅決收繳超配公務用槍的緊急通知》。

這份檔案的籤批,印證了楊光成對於自己配槍彈資格消除,並且應該按照規定上交槍彈是知情的。楊光成在1998年分三次將所配發的槍支上交,但並未上交涉案的115發軍用子彈,構成私藏彈藥罪。

回顧新聞可知,楊光成當年落馬時,其違紀違法情況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他不僅是十八大後雲南省落馬的最早一批廳官之一,同時也因為和妻子雙雙腐敗、雙雙落馬而備受注目。2014年11月24日,就在楊光成落馬後不久,他的妻子,雲南省總工會調研員夏蘭香被開除黨籍。經查,夏蘭香利用丈夫省交通廳廳長楊光成的職務影響力,收受他人賄賂135.5萬元。

對楊光成的所作所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評價道:“無論是挪用公款、收受賄賂,還是私藏彈藥,無不反映出楊光成紀法意識淡薄。黨紀國法是黨員幹部的基本行為準則,如果心中缺乏對紀法的敬畏和尊崇,行為上就會失範走偏,甚至是越軌逾矩。大量違紀違法案件一再證明:目無紀法、破紀違法,必將受到紀法的懲處。”

資料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上游新聞等

編撰 / 楊鑫宇 編輯 / 黃帥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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