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劉和小李是同事。老劉因為家裡辦喜事需要用車接送親戚。小李說自己有輛車比較適合,同時還表示自己當天有時間,可以負責開車,大家是同事,不需要費用。
之後,在用車途中,小李的車輛發生了單方碰撞事故,產生了維修費近6萬元。因為沒有買車損險,小李對老劉提出共同來承擔維修費用,具體份額可以協商。
老劉則表示自己可以按照車輛出租的標準支付小李一天的費用,因為事故的發生與自己無關,故不願意承擔維修費用。
聶律師認為:
小李在老劉需要使用車輛接送親戚的情況下,提供用車且未收取任何費用,應屬於義務幫工的行為。老劉對該種行為予以了接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幫工的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照該種規定,我們認為,在幫工過程中產生的財產方面的損失應可以適用。
所以,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幫助,對方又沒有明確拒絕幫助,幫工的人的財產遭受損失,接受幫助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在確認賠償金額時,還要看幫工的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故劉老需要適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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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株洲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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