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琛科技”)主要從事濾袋和脫硝催化劑的生產,並在今年上半年開展了醫療防護用品的新業務,目前正在申請科創板上市。經我們研究發現,公司在問詢函回覆中披露的防護用品生產裝置金額與招股書披露的金額嚴重不符,計提的減值損失甚至超過原值,存在虛假披露之嫌。而且,公司生產銷售的防疫物資因質量問題屢被客戶舉報和起訴,還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防疫業務或涉嫌虛假披露,問詢函回覆與招股書“打架”
元琛科技主要從事過濾材料、煙氣淨化系列環保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為各類耐高溫耐腐蝕濾袋和SCR脫銷催化劑,應用於電力、鋼鐵及焦化、垃圾焚燒、水泥和玻璃等行業和領域。據招股書披露,2017年至2020年1-6月,元琛科技分別實現營業收入26691.48萬元、32419.06萬元、36318.79萬元、17923.76萬元,歸屬淨利潤3590.46萬元、3786.06萬元、5911.29萬元、732.90萬元。
儘管公司主營業務為過濾材料和煙氣淨化,元琛科技近期還開始跨界從事醫療防護用品業務。元琛科技在疫情期間透過應急審批程式取得了較短有效期的醫療器械註冊及許可資質,建設生產線,並著手生產民用口罩、醫用口罩、熔噴布和奈米級PTFE覆膜材料等產品。
問詢函回覆顯示,2020年3-6月,口罩收入分別為100.54萬元、683.03萬元、2249.99萬元、132.70萬元,熔噴布收入分別為83.52萬元、1589.37萬元、902.85萬元、394.87萬元,奈米膜收入分別為153.12萬元、1130.04萬元、245.80萬元、56.20萬元。在疫情高峰之後,元琛科技的醫療防護用品收入驟減。
在2020年4月9日提交的申請材料中,元琛科技將“醫療防護用品研發及產業化建設專案”作為募投專案之一,擬募集並投入資金2500萬元。但隨著疫情在國內逐漸平息,市場環境較幾個月前發生重大變化,該募投專案的可持續性成為問詢函的關注重點。
問詢函要求元琛科技披露與防護用品生產相關的生產裝置構建與執行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減值風險。如圖所示,元琛科技回覆稱,2020年3-5月,公司構建與防護用品相關的生產裝置總金額為4920.72萬元。其中,口罩生產相關裝置金額1769.00萬元,熔噴布生產相關裝置金額2772.07萬元,合計金額4541.07萬元。
(來自元琛科技問詢函回覆)
但令人大跌眼鏡的是,問詢函回覆的這些資料卻與招股書披露的資料完全不符。據在建工程明細顯示,口罩、熔噴布生產線2019年末沒有在建工程餘額,2020年1-6月才有增加,說明口罩、熔噴布生產線在2020年1-6月期間開始建設,這點與元琛科技對2020年3-5月期間構建生產線的說法是一致的。但是,口罩、熔噴布生產線在建工程2020年1-6月當期僅增加1466.53萬元,期末全部轉入固定資產。這說明元琛科技構建口罩、熔噴布生產線的投入金額為1466.53萬元,相關生產裝置的賬面原值也就是1466.53萬元。
(來自元琛科技招股書)
那麼,元琛科技口罩、熔噴布相關生產裝置的賬面原值明明只有1466.53萬元,卻在問詢函回覆中披露為4541.07萬元,這是否屬於嚴重的資訊披露違規、甚至涉嫌欺騙發審委?更詭異的是,口罩、熔噴布相關生產裝置的賬面原值只有1466.53萬元,元琛科技卻對其計提了2940.64萬元的固定資產減值損失,是否太過荒謬?
(來自元琛科技招股書)
元琛科技2020年上半年開展的醫療防護用品業務一定程度上掩蓋了原主營業務的滑坡。據招股書披露,2017年至2020年1-6月,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26619.22萬元、32160.27萬元、36253.60萬元、17855.14萬元。其中,2020年1-6月口罩、熔噴布等防護用品收入7740.05萬元,佔當期主營業務收入比例為43.35%。原主營業務脫硝催化劑和濾袋2020年1-6月僅實現收入9353.69萬元。
防疫物資質量堪憂,曾虛開增值稅發票
除了財務資料存在疑問,元琛科技生產銷售的防疫物質產品還在人民網被舉報涉嫌質量低劣、哄抬物價、虛假宣傳、拒開發票。此外,據招股書披露,元琛科技最近因防護用品質量問題被安徽紅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琴醫療裝置有限公司和蘇州信義大時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信義”)起訴。元琛科技曾與蘇州信義簽署金額為6160.00萬元的熔噴布銷售合同,但由於質量不合格,僅履行了441.00萬元就不得不解除合同。
(來自人民網領導留言板)
元琛科技的法律意識也有待加強。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的(2016)皖0121刑初351號刑事判決書顯示,長豐北城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城運輸”)曾在沒有提供應稅勞務的情況下,向元琛科技等八家單位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01張,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無論是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是嚴格意義上的違法情形。儘管元琛科技從北城運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在報告期以前,但案件判決日期2017年3月7日在報告期內,而且刑事案件的特殊屬性就決定了只有判決後才能最終定性,那麼公司主動披露或更合理。但無論是招股書還是問詢函回覆,元琛科技都沒有提及這一事實。
(來自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