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核心內容。股權質權的效力是指質權人就質押股權在擔保債範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質權對質押股權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力。那麼股權質押對質物的效力範圍是怎樣的,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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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師(無錫)律師事務所朱娜娜律師解答: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範圍是:
⑴質物。即出質股權。質物是質權的行使物件,當然屬於質權的效力範圍。
⑵孳息。即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的盈餘公配等。
《擔保法》第六十八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北京市京師(無錫)律師事務所朱娜娜律師解析:
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範圍提供參考,或者說提供範本;二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予以適用。但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範圍所作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從其約定。
股權價值明顯減少會損害質權人的權益。股權價值明顯減少造成質權人損失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受到威脅。由於質權實現有賴於股權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時的價位,如果股權價值在質押期間明顯下跌,屆時如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且不具有償還能力,而質押股權又因價值減少而不足以清償債權,那麼,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將直接受到威脅。
另一方面,質權人可能對股權價值減少不知情,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履行補救義務。即使股權價值波動,由於質權未能直接參與目標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難以第一時間獲得目標公司的內外部資訊以及股權價值減少的訊息,因此,也就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提供補充擔保或者提前清償的補救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