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解讀
國家強制性標準實施後,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將不予註冊登記,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制定了什麼管理措施?
答:銷售是電動腳踏車管理的重要環節,因此《條例》從源頭抓起,在第八條規定,商家銷售電動腳踏車時,除了要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合格證和購車發票外,還應當在發票中載明所銷售的電動腳踏車的品牌、型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因為這些資訊是確認車輛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關鍵資訊,既防止不良商家欺騙消費者購買不合標的產品,也為確認銷售後車輛有無非法改裝留下證據。
一旦車輛資訊不全,車輛的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被塗改,或者與車輛資訊不符的,將導致車輛無法註冊登記,同時,《條例》對違反這一規定的商家,處罰也是比較重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據此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以往的電動腳踏車註冊,僅對車輛未列入註冊登記目錄、購車發票或合格證與車輛不符的情形,不予註冊登記。為確保國家電動腳踏車強制性標準的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凡具有購車發票未載明車輛的品牌、型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車輛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銘牌、整車編碼或者電動機編碼有鑿改、挖補、打磨痕跡,或者有增加墊片、另行刻印等篡改情形之一的,都將不予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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