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上訴狀裡辱罵法官被訓誡!情節嚴重者可拘留、罰款

由 睢風娥 釋出於 綜合

龍頭新聞訊(記者 孫海穎)因為不滿法官的離婚判決,就在上訴狀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語言攻擊法官,逞一時之口舌之快,既不能解決本來的法律糾紛問題,還給自己帶來了新的“麻煩”,如不悔改,還要承擔拘留或者罰款的法律責任。

近日,佳木斯市東風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被告呂某收到判決書後,對判決不服,在遞交的上訴狀中多處使用侮辱性言辭,呂某的上訴狀中稱:“是不是審判人員腦袋進水了?”“原審法院法官,有胡判亂判之嫌”等侮辱性詞語,辦案法官知曉後,透過電話告知其侮辱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應立即對上訴狀進行改正,呂某非但不聽勸告,反而在電話中對辦案法官大肆辱罵。

鑑於呂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向呂某送達告知書,對其釋明其行為的錯誤性和違法性,並限期整改,否則需要承擔相應處罰。呂某收到告知書後,主動到法院溝通,經過對其進行訓誡,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並將上訴狀內容修改後重新提交。

法律小貼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本案中,法官正當行使審判權利,就終有勝訴方和敗訴方,當事人不服判決可提起上訴,依法定程式提起上訴系其正當權利,但絕不能逞一時口舌之快侮辱法官、褻瀆法律,呂某接受訓誡後,誠懇道歉並改正,法院最終未對其採取拘留或罰款等處罰措施。

來源:龍頭新聞

【來源:生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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