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
一名19歲的00後,在北京一名24歲女子的出租房內,想要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遭到對方反抗後放棄,後被民警抓獲。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其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但男子此後不服提起上訴。7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裁決書顯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男子又撤回起訴,獲得法院准許。
沈某龍出生於2000年,河北張家口市人,初中文化,是某公司的職員,犯案時才19歲。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昌檢一部刑訴[2020]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龍犯強姦罪,於2020年4月8日向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檢察院的指控:2019年12月14日19時許,沈某龍在北京市昌平區百善鎮某村,在一名24歲女子李某的出租房內,採用拉拽、親吻等方式,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經李某反抗拒絕後主動放棄。
第二天,沈某龍被民警查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沈某龍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龍系犯罪中止,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被告人沈某龍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表示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在審理中認定,該案的審理有經庭審舉證、質證,該院予以確認的被告人沈某龍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人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接報案經過,現場勘驗筆錄,人身檢查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接受證據清單,微信聊天記錄,簡訊聊天記錄,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沈某龍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欲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龍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鑑於被告人沈某龍在著手實行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應當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沈某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其沈某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在一審判決書中寫道,沈某龍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表示自願認罪認罰。
但在一審判決後,他還是提起了上訴。案件被移交到昌平區人民法院的上級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7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一審後沈某龍不服,提出上訴。但在該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沈某龍申請撤回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審人民法院根據沈某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沈某龍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依法准許。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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